今收到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關于督促規范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函》(基金部函[2010]17號),督促我司股東所持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我公司將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積極配合有關方面做好工作。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一月十六日
附:關于督促規范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函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9日,我會在《關于核準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09]581號)中,明確要求你公司股東中信證券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使所持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2009年1月6日,中信證券也曾向我會出具了《關于華夏基金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股權安排的承諾》,明確承諾在我會批復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公司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相關股權轉讓,使所持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符合有關監管法規的要求。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你公司的股權并未按照我會要求及股東承諾規范。經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暫停受理、審核你公司投資于境內的公募基金新產品的申請。如果你公司股權在2010年4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規范,我們將視情況對你公司及股東中信證券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