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于海濤北京報道
自2010年3月15日起,短期內頻繁申購、贖回基金將被加收更高的費用,這是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新要求。
同時,基金公司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一次性獎勵也被禁止,并將尾隨傭金的計算方式由原來的以基金交易量為基礎改為以基金保有量為基礎,從而避免銷售機構引導投資者頻繁短期交易。
此外,《管理規定》還鼓勵后端收費模式,并隨著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
“這是我們所有機構必須要遵守的行為準則,一旦銷售機構和基金公司違背了這個準則,將會運用《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間相關法律條款,對相關責任人包括機構予以處罰。”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30日為限懲罰性收費
在保持行業現有的申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結構基礎上,《管理辦法》著重抑制短期交易。
對于“短期”,第一個時間點為30日,即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對于持有期更短少于7日的投資人,則要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同時,按此標準收取的基金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
根據中登公司統計,2006年至2009年,僅當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在100萬以上時,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
“因此可以推斷,如果基金管理人選擇增加短期懲罰性贖回費,受影響最大的應是投資額在100萬以上的個人投資者。同時,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設置收取短期交易贖回費的適用投資者。”前述負責人說。
有意見提出,此費用應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分成。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稱,短期贖回費的設置必然要增加短期交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不能用來提高銷售機構的銷售收入,而是要給長期持有人以補償。
與此原則相同,《管理辦法》禁止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因為一次性獎勵是以基金交易為基礎計算,會助長銷售機構引導投資者頻繁交易。
“從根本上改變銷售中的盈利模式,不能為了基金公司一時的首發規模大小采取一種殺雞取卵式的方式來發行。”前述負責人說。
對于尾隨傭金,新規也明確了要以基金保有量為基礎計算,而不能再以基金交易為基礎。
新規意見稿還鼓勵后端收費模式,即申購費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模式。
新規規定,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續持有三年以上,后端模式中費用可以降低至零。而“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不落實將受罰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規定》中未有罰則,征求意見時有人擔心基金公司出于爭奪投資者的考慮不能落到實處。
前述負責人明確表示,這是一個規范性文件,是我們所有機構必須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因此不會有罰則,但在以“主席令”發布的《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里有相關規定,一旦銷售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違背了此準則,監管部門將會運用后者相關法律條款,對相關責任人包括機構予以處罰,以維護整個市場秩序。
“同時,監管部門的工作不會只做到這到此為止,正在進行關于銷售中間賬戶和銷售管理方面辦法制訂的工作,在后續的工作中間還會有更明確的可操作的手段來對我們的交易傭金的收取進行嚴格的監管。”前述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