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婧妤 張歡
證監會發布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明年3月15日起施行
從2010年3月15日起,開放式基金管理人將可自主選擇對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個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別加收不低于贖回金額1.5%和0.75%的贖回費;鼓勵基金實施后端收費模式,手續費隨持有期限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為零。基金公司可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傭金,不設上限,但一次性獎勵叫停。
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公布了這一新規。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規定》明確,對于投資于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債券基金投資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
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當明確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規定“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并據此確認實際銷售收入并進行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管理規定》明確,基金轉換后,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其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對于管理人自主決定是否設置短期交易贖回費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人可在設置時考慮產品特性等因素;短期贖回費計入基金資產也是為了給長期持有人以補償,并非用以提高銷售收入。同時,據中登公司的統計數據,2006年到2009年間,個人投資者基金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僅當個人投資者投資金額超過100萬元時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因此如增加短期懲罰性贖回費,受影響最大的應是投資額在100萬以上的個人投資者,而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主設置收取短期交易贖回費的適用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