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
12月4日,《基金法》修改工作正在繼續,相關人員在深圳討論《基金法》的具體修改細節。
除了公募關心是否將資產管理全業務納入投資范疇。私募投資機構也有自己訴求。但實際上,《基金法》究竟該不該對私募進行法律條文的規范近期引來爭論。有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透露,反對者認為,如果新《基金法》認可非陽光私募形式的私募投資機構,那么容易和涉及“非法集資”法律條款相抵觸;而陽光私募本身受到《信托法》的規范,因此沒有必要在《基金法》中進行再規范。
在12月1日舉辦的“第八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國際論壇”上,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對私募基金可以實行適度監管。”
作為最早的陽光私募投資人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希望私募能夠被《基金法》規范,并被證監會適度監管。
按照常理,天性神秘的私募并不希望被監管,但李振寧時下語境映射出私募的尷尬:由于沒有被正名,陽光私募連開戶都成了問題。
私募如何入法
今年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發改委、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稅務總局、社保基金理事會等有關部門在成立修訂起草組《證券投資基金法》小組。《基金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參與《基金法》修改調研工作的李振寧稱,本次修改《基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將對私募投資機構的規范寫入《基金法》。他介紹,今年9月,進行調研的時候,銀監會、證監會、人大等部門對私募入法表現出了支持。
一直以來,私募游離于《基金法》的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管的責任人。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是在2004年開始實施的。一名修訂起草組成員表示,由于當時立法的緊迫性,加上我國的私募基金在那時還屬于新興事物,因此該法主要是公募基金的法律規范,并沒有將私募基金涵蓋進來。但隨著近幾年證券基金,特別是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
根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9年12月3日,成立的陽光私募產品數量已經高達323只。而私募中由于吸納了一批明星基金經理的加盟,私募的規模也開始壯大。星石投資、重陽投資等私募機構管理資金都已超過10億元。
此外,還有號稱資金量高達1.5萬億元的非陽光私募。私募力量已不容小視。
上述起草組成員稱,如果沒有一個合法的身份和制度約束的私募基金,其自身的不確定性和不規范性因素,已經對金融穩定和投資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脅。
金融危機過后,西方國家在對金融危機反思過程中發現,對沖基金對金融危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金融刮起一陣對對沖基金的監管風。比如說12月2日,路透社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已加大了針對對沖基金的調查力度,并且正要求一些基金公司提交有關其業績和交易的信息。
另一方面,私募公司自身也需要私募入法。“在證券市場中,我們因為背負信托之名在許多地方是被限制的。”睿信投資李振寧說,無論是參與定向增發還是網下申購,陽光私募依然無法入場。
對陽光私募更為限制的是今年7月27日中證登公司發文,對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到交易所開戶的方式頒布禁令。理由是,信托公司對于產品賬戶使用混亂。
但若陽光私募寫入《基金法》,中證登公司將沒有理由暫停信托合同開戶。
對于反對者認為,若將私募寫入基金法,容易和非法集資的相關規范沖突。李振寧認為,大可以只將陽光私募納入《基金法》,他同時認為,《基金法》對陽光私募投資行為規范,《信托法》對陽光私募的權利義務規范,兩者并不矛盾。
“衡量標準”論證
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給私募監管提出了監管原則。她認為,應當對私募基金實行適度的監管,以保證市場應有的靈活性。
吳曉靈建議,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與公募基金的監管還應有所區別。對投資人發起的私募基金,其投向應由投資人與管理人通過合同約定,其產品也應采取事后報備方式。但如果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量超過一定的規模,對二級市場會有影響的私募基金應到證券監督機構去報備。對從事并購業務的基金如果進行杠桿收購,資金融出機構的監管部門應控制融資比例。
并且她建議建立投資管理人證書制度:凡從事代客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管理人必須持證從業。她說:“有了投資管理人制度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而言,也有了一個衡量基金管理人素質的基礎標準。”
以上監管原則和建議是否寫入《基金法》尚不得知。但李振寧提出了幾點有必要在《基金法》進行規范的地方。
首先,私募基金投資者的投資量應該給予規范。陽光私募先行標準是100萬元,但非陽光私募在這方面則相對混亂。李振寧認為,這是對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劃分。
其次,《基金法》應對于產品份額進行限定。
第三,應該規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需要對公眾公開,但基金運作的信息應該對基金持有人以及監管層披露。
最后,《基金法》應規定私募投資機構對私募產品的風險做出有效提示。
在大洋彼岸,美國政府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同上述建議有相似之處。美國普信集團董事總經理、美國基金業協會國際委員會委員林羿介紹,美國現在提案要求對所有具有300萬美元以上管理資產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要在證交會注冊。注冊后,私募基金投資管理人會受到如下嚴格要求:1.法規所要求的對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資產,抵押負債和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各種風險的報告和披露。2.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債權人和交易對手進行信息披露。3.嚴禁任何利益沖突和詐騙行為。
此外,林羿介紹,提案要求見識對私募基金潛在風險的監控,并要求證監會對私募基金進行定期檢查,證交會也將于美聯儲和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研究私募基金披露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