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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第八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國際論壇年度峰會”于2009年12月2日在深圳五洲賓館舉行,主題為:全球金融危機中資本市場制度變革與基金業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會上表示,基金的組織形式需要創新。
以下為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講話實錄:
朱少平:我們在基金運作當中產生了很多的問題,我們的基金法規定基金可以設人大會,人大會可以定期召開會議?墒畮兹f更多的投資者,如果你開一個持有人大會怎么開法?在全國可能很難找到這樣的場所。
這有一個問題,持有人的利益誰來代表?很多人提出來我們要發展公司性的基金。特別是PE發展起來以后,所以說PE它大量要采取公司型,所以我們現在面臨一個問題了,法律不支持,法律對公司的基金沒說啊,他有一個話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募集資金設立公司,現實來說我們需要有這么一個機構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然后和管理人、和托管人來進行交涉或者是發生關系,但是現在我們沒有這樣的法律。
所以我們的法律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只能夠作二級市場的證券,所以說面臨一個問題,我們現在不能做,不能做我們現在有一些或者是陽光私募、或者是PE的基金他們都說什么呢?
他說我這個是什么基金、我這個是什么基金。我在一些公開的場合、非公開場合我說了,除開證券基金以外,我們現在還有一個是信托基金之外,我們沒有任何的一家真正的公司性質的基金。因為什么呢?我們現在如果做公司性基金、做合伙型基金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后面他們都知道怎么做,我給他用了一個話是“變相的做”,變相做他依據《公司法》設立一個公司到工商局去登記然后號稱這是公司基金,我這個叫PE基金。
所以說我們現在面臨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公司型基金能不能做,法律對這個問題到底怎么看?實際上我們在十年前在制定這個法律的時候當時就設想要把公司型的基金把它定出來。
但是另外遇到一個問題,或者是我們在工作當中遇到一個問題,公司型的基金和公司到底是一個什么關系,十年前在爭論,一直爭到現在,我個人這樣說,我從今天表示正式在我這個地方思路理出來了,我這一段時間都在說,我的思路比較清晰,但是今天早上和我們國外回來的兩兩位總探討了一下,在他們那兒得到了印證,我們討論了一下,為什么呢?
因為我們在公司型基金和公司之間關系問題上面跟上是受了美國投資公司法的影響,他規定投資公司是什么東西。我們很多人說他規定的就是基金,但是基金他的名字叫投資公司,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又是以投資公司,最后形成了公司型基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公司型基金。立法的時候放在那兒吧,放了十年以后還通不過,我們這次的立法面對一個問題,我們必須有公司型基金要有一個選擇,要有公司型的基金才有一個機構,大家都說基金法在作調研,現在主要是作調研,調研把問題弄清楚了以后再說這個法律的問題。
調研的過程當中通過多次的討論最后慢慢地形成了一個思路,今天我們就專門問了林總,我就說你們在美國待的時間長,你對美國的投資公司法很熟悉,你跟我說說投資公司法給我規定了到底投資公司是什么東西,本來他也說是一個公司啊,我立刻說你的公司和我的公司不是一回事,因為我們所講的公司什么叫公司呢?你是張三、王二麻子大家把錢集中起來我們設一個公司,公司里面設一個股東會或者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是股東大會下面再設一個董事會,這個卡是董事會在管,我們是自己在管。
這個基金呢?大家知道集約型的基金,我們設立一個基金把錢集中起來了,這個錢一定要委托給管理人和合伙人,這個財產本身的代表是不能夠直接管理這個錢的,相反,或者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如果我們設立一個公司型基金也好、合伙性基金也好,如果這個錢是你自己在玩,毫無疑問你是投資公司,如果你把錢集中起來交給別人我就不管了,我設立一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我就是把這個錢決定比如交給許總,同時對許總運作這個錢的時候進行監督,最后投資所得的收益反到我這兒,我給客戶分配,最后不高興了,覺得許總管得不好,我要交給金總,我拿出來交給金總,我的責任是這樣的至于說他本身比如這2個億在這過程當中增值多少我不承擔責任,我就知道許總管,你今天給我增收多少,你今天增收10、20%,我說太低了我拿過來交給金總。這樣以來我們的基金管理部、公司型基金他在這個地方他就不是一個虛的,這是一個,公司型基金的問題。
還有一個是合伙型基金,在座的都是證券融資基金,現在的PE基金更多的采用的是合伙或者是有限合伙制,我經常開一個玩笑,說我們合伙企業法生效了以后是分給他們與外資有關的公司,他們組織一個大會說慶祝公司合伙企業法出臺了,因為這個法是最大法,他容許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和無限合伙人共同組成一個有限合伙制的企業。
我們現在要制定法律,如果要創新組織制度的話,除開契約型以外,我們增加一個公司型,再可以增加一個有限合伙型。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在我們有限合伙企業肯定毫無疑問,里面有LP、里面有GP,我們在里面運作錢是GP操作,LP有支出權利,這是合伙企業可以做的。如果做成合伙基金呢?我的LP是在里面還是外面呢?如果在里面是合伙企業,如果LP在里面或者是外面還有一個管理公司這又涉及到關系比較復雜了。
現在還沒有到立法的階段,這個地方只是談到我個人的想法,實際上變成了我這個合伙把錢聚起來了,外面找一個管理人再找一個托管人,這個管理人和我這個合伙企業是什么關系呢?實際上這個管理人他和我里面的GP他是一家或者是母子關系,他派到這兒來帶一筆錢進來在這個地方呈現無限責任,以無限責任為代價取得整個資金或者是基金的管理權,然后拿出去交給管理人。實際上就是這么一個關系,這樣以來我們第三種基金在法律上、在結構上、在理論上都能夠站住腳了。
如果這么設計的話,就涉及到這么幾個問題:第一,這種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不是公司、不是合伙企業,如果是公司、如果是合伙企業,你們是公司內部的人自己玩錢,我基金一定是外面的人玩這個錢,這是第一個關系,很清楚了。
第二,由于我這個基金錢是由別人操作的,我這兒實際上就是一個財產或者是有一個財產的代表,這個財產他登記怎么登記,要不要登記,我個人認為應該登記,但是他不是企業登記,不是企業登記你就不一定到工商局,我們現在所有的比如說中科等等這些單位都是在工商局登記的,如果他不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公司或者是合伙企業不應該到工商部門登記,將來哪個部門管這個事就由哪個部門來管。
第三個意思就明確了,入伙企業法這兩種公司的資產和信托的資產,這三種基金的資產一定要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果說你自己管的話那對不起你就是公司,你就是合伙企業,排除這個之外,我這兒叫基金的你就應該按照我這兒說的三塊,一個是你自己有一個代表,那邊有管理的這邊有付款的人。
第四,我們將來依據什么法?我們現在公司有公司法,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我基金呢?如果我基金將來規定的三種組織形式的話,將來你這三種基金都是適用于基金法,因為它不可能按照公司法,公司法規定所有的公司必須設立四套制度,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我這個地方不可能設立這么多的機構,我最多設立一個股東會和一個董事會,合伙也是這樣的。所以說這就面臨著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
第五,稅收的問題,我們在做合伙企業法的時候,第6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投資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法律由合伙人自行交納所得稅,合伙企業不認為他是一個企業,他的財產是獨立的。所以這種組織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他的所得稅怎么辦?由企業分給每一個合伙人你們自己交納。我們現在基金法也是一樣的,基金法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業是不交納的。
到我這兒來了,到我這個法里來了,我把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都作為基金方面來看,而且又不是他本身在管而是交給別人來管,這種財產也是不獨立的,稅收應該怎么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講要抑制,這探討過程中的問題。整個基金業要發展、要創新,除開一些產品上的問題之外還有一些制度上的設計,我想十年過程當中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逐漸在清晰,當然這一些清晰還只是幾個人探討,而且還有一個在法理上能不能完全站得住腳和過去的法律之間怎么銜接的問題。比如說我們將來這樣的基金能不能作為一個實體,或者是民事主體獨立地承擔責任,F在的基金買股票的時候是某某基金公司管理的什么基金買股票,他自己買股票,信托法生效之前基金是可以直接買股票的,信托法生效之后不行了。
我們的法律修改能不能對這方面有所突破,這可能也是一個問題,因為這還涉及到證券法,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股票要為其設立法人賬戶和自然人賬戶,我們基金將來怎么辦,這是需要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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