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深圳12月2日電(記者武彩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2日在分析“老鼠倉”發生、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問題時,倡導通過契約的制定和遵守來培養社會的“契約精神”。
吳曉靈是在今天召開的第八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國際論壇上作演講時提出的。她認為投資基金監管要明確界定投資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權責利。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信托關系,即投資人將自己的資金全權委托給管理人,承擔投資風險,并獲取投資收益。這種信托關系,不僅是在契約型基金當中存在,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當中也存在這樣的關系。
吳曉靈表示應該培育投資人的信托文化,同時給投資人以利益訴求的正常渠道,除建立反映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機制外,建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訴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作為集團訴訟處理。當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了基金管理人的侵犯的時候,不是侵犯一個持有人的利益,而是侵犯了眾多投資人的利益。
在“老鼠倉”中,個人的錯誤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關系?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吳曉靈明確表示,應該把很多有可能侵犯客戶利益的一些條款,放在契約合同當中,中國的“契約精神”是比較欠缺的,契約合同也比較簡單。一個商品經濟社會,其實就是一個契約社會,應該通過契約的制定和遵守來培養我們社會的“契約精神”。
吳曉靈認為,管理人代投資人管理投資,并收取費用,基金形成的財產獨立于管理人的資產,管理人應該恪守誠實守信的義務,客戶利益高于管理人利益,我認為管理人違背投資合同應視為對客戶利益的侵犯,而不管這種違約是否造成損失,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這樣才能更好地約束基金管理人,也有利于培育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