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航/文
上期本欄指出,“一對多”可能成為基金經理的私募。隨后,證監會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可以投資“一對多”。其實,“一對多”的事情還有很多。
首先,“一對多”對于基金公司的利益有限。基金公司的利益在于管理費收入,“一對多”能夠給基金公司帶來多大的收益,首先取決于產品規模。而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一對多”規模都不大,基本在1億元至2億元之間。
也許有人會說,“一對多”有業績報酬可以提取。可一兩個億規模的理財產品,即使業績能夠翻番,又能夠提取到多少收入呢?更何況能夠獲取高收益的年份是有限的(假定“一對多”的績效不會比公募產品優異很多)。還有,按照現在的報批方式,其發行速度是可“被控制”的。那么,基金公司收入的增量就將是有限的。
目前,公募基金發行情況良好,募集幾十個億甚至過百億都不是難事。這些新設基金帶來的管理費收入,應遠遠超過“一對多”,而且來的更容易。基金公司何樂而不為呢?就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一對多”對于基金公司來說是一件賠錢賺吆喝的事情。
“一對多”還未開閘,面對總量有限的收入,銀行方面已經開始覬覦“業績報酬”了。從目前已知的情況來看,銀行方面可能尚難以如愿;但銀行可能通過其他方式讓基金公司繼續“出血”。本來的收入就有限,再多流失一些,基金公司還有積極性嗎?
其次,信息是否可以絕對不披露?“一對多”是具有私募性質的理財產品。基金公司之所以熱衷,一個很有誘惑的原因在于可以避免信息披露,進而避免被監督。投資者普遍擔心在信息披露不公平的情況下,公募基金產品的利益會否受到傷害?
我們不妨換一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如果不披露,那么,基金公司是否可以絕對做到什么都不說呢?嚴格來說,長期以來在對于非公募產品的信息管理方面,很多基金公司的做法可能是違規的,即有選擇地披露了一些信息,而且當然是只披露好的信息。
為了市場的公正,相關基金公司是否可以停止這種不全面的信息披露呢?而且,監管機構是否可以嚴密監督,只要公開場合有只言片語,就立即追究責任?
再次,上市公司與內幕交易。按照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很明顯,可以明確進行量化的特定客戶的條件只有一個:100萬元。以前,“一對一”對于客戶的資金要求是5000萬元,現在降低到了100萬元,依據是什么?為什么不是500萬元,為什么不是1000萬元相關規定除了對于資金的數額有明確要求外,別的要求就沒有了,如資金的背景、性質等。當前市場上的一個潛規則就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的,都可以做。
有消息顯示,按照這樣的門檻,很多上市公司將會成為“一對多”的潛力客戶被重點挖掘、充分挖掘。由于“一對多”不涉及到客戶的身份,上市公司當然就是很好的“潛力”客戶了。這里又有一個問題出來了:如何防止內幕交易?如果某“一對多”中有相關上市公司的資金,怎么辦?■
(作者為銀河證券研究所基金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