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買賣關聯方的股票,給指數基金的管理帶來不便。”北京一位指數基金的基金經理坦言。
目前的基金法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這就造成股東為上市公司的基金公司無法投資相關股票,這對于主動型基金來說尚可接受,但對于指數基金而言則成為無法回避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指數基金的跟蹤誤差。對此,基金公司人士建議基金法可以適當放寬這方面的限制,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允許基金投資關聯方股票。
另外,諸如聯接基金等創新產品也需基金法進行相應修改才能面世。目前基金法禁止基金財產買賣其他基金份額,這就使主要投資于ETF的聯接基金面臨一定的法律障礙。部分基金公司已籌備REITs產品(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多年,但其面世也受限于目前的基金法。從鼓勵國內基金公司業務發展和產品創新的角度看,基金公司尚待基金法給予更多空間。(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