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場“鼠疫殲滅戰”中,基金“老鼠倉”自然是對象之一。關于此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融通基金涉嫌“老鼠倉”事件,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表示,證監會在4月7日看到媒體披露該信息后,10分鐘內即啟動了調查程序,一個小時內即到達了調查現場,現在前期調查階段工作已經完成,到了后續審理階段。
嚴厲打擊任何形式的基金“老鼠倉”,堅決不能手軟,是從監管到投資者的普遍共識。不過,鑒于“老鼠倉”問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筆者認為,從三方面著手,對基金“老鼠倉”行為繩之以法并形成威懾,或許更具實效。
首先,實施“舉證責任倒置”,是解決基金“老鼠倉”問題取證難的現實選擇之一。從“老鼠倉”實施者的專業背景和慣用手法來看,隱蔽性強、手法專業化是主要特征。
公募基金不同于私募基金和券商自營盤,后兩者的“老鼠倉”影響范圍波及企業自身和極少數客戶利益,而前者的利益侵害范圍卻相當大,這從中國基民數量之大就可想而知。雖然我國刑法推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但在特殊領域引入“舉證倒置”對公眾利益保護有益無害。
其次,監管部門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內部管理應提出更高要求,以最大可能避免“老鼠倉”實施者利益“捆綁”基金管理公司情況的發生。現在基金公司之間競爭激烈,出現“老鼠倉”等公眾事件對于基金公司的負面效應不可謂不小。從利益上看,雖然“老鼠倉”也是對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侵害,但是一旦當“老鼠倉”事件爆出的時候,基金管理公司出于整體形象和利益影響考慮,是否會有意無意地充當“減震墻”角色?所以,參考國際上一些金融企業的嚴格做法,內部管理中對“老鼠倉”加強實質性防范,盡量將事件和隱患扼殺在初始階段。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對于基金經理的日常監管具有“貼身優勢”,關鍵是有效執行。
另外,重獎有效舉報、鼓勵媒體對“老鼠倉”問題進行深入監督,也是一劑良藥。任何“老鼠倉”行為都會有蛛絲馬跡,而這些蛛絲馬跡的暴露往往都是散布于不經意的日常領域,如何讓那些掌握“老鼠倉”實施者犯罪證據和行為的人敢于、愿意為“打鼠”出力?重獎有效舉報是國際上的慣例。至于媒體監督對“老鼠倉”等丑陋行為查處的深化推進作用,就如陽光對黑暗、鹽對腐敗之間的關系一樣,具有天然性和持久性的。(蔣悅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