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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的再度曝光就像一條導火索,將表面風光無限的基金業背后深藏的隱憂一一浮現。職業道德與素養未能抵擋住資本市場的“暴富效應”以及巨額利益的誘惑,即便是最為富有的一個群體,依然難以克服人性中貪婪的一面。
“老鼠倉”屢禁不止,究竟有著何種深層次原因?防范、打擊“老鼠倉”,需要做出怎樣的制度設計與完善?“個人行為”背后,是否應該有更多的集體反思?
對于“老鼠倉”事件,在譴責聲不絕于耳之時,或許我們還應該看到硬幣的另外一面,在清除資本市場“毒瘤”之時,年輕的中國基金業正在走上更為陽光的發展道路。
⊙本報記者 吳曉婧
“老鼠倉”現形
繼唐建、王黎敏之后,融通基金“老鼠倉”案的曝光再度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
一個月前,證監會稽查局已對融通“老鼠倉”案立案調查,目前,基金經理張野為本次“老鼠倉”案主角被證屬實,已被融通基金除名。
融通基金“老鼠倉”案的曝光,始于一名叫周薔的神秘散戶的投資神話被披露。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2006年6月底,基金通乾和散戶周薔同時出現在新中基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錄中,2006年3季度末,基金通乾持股規模不變,周薔則繼續增持該股。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4季度,融通基金旗下包括融通動力先鋒、融通新藍籌、融通巨潮100和基金通乾在內的4只基金大舉進入新中基。于此同時,新中基股價大幅攀升,從2006年9月到2006年底漲幅逾50%。
2008年2季度,散戶周薔與融通新藍籌再度同時位列廣州冷機前十大流通股股東。2008年3季度末,周薔沒有進入十大流通股股東序列,基金通乾則大幅建倉升至廣州冷機的第三大流通股股東,廣州冷機則最終于11月重組成功,變身大豆加工企業,股價從此一路飆升。
2008年下半年,周薔與融通新藍籌、基金通乾又在海南海藥“相遇”,而“巧合”仍在繼續。基金通乾、融通新藍籌和散戶周薔再度同時出現在川化股份2008年年報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
上述巧合引起了媒體的注意,4月7日,媒體率先披露融通基金的“老鼠倉”傳聞。此后,融通基金公司展開自查,證監會更是火速布置核查,在啟動調查的一個小時內調查人員就已到達調查現場。經過前期核查,證監會已于4月13日對此案正式立案調查。
據《財經網》報道,“周薔事件”本身的調查已經結束,目前進入行政程序,同時也已經移交警方。目前融通基金尚未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處罰通知等文件。
四大存疑待解
雖然此次融通基金爆出的老鼠倉主角已經浮出水面,而張野已被融通基金除名,但事件背后依然疑點重重,還有待未來細節的進一步披露。
其一,與神秘散戶周薔有聯系的基金為何是融通基金公司旗下的融通新藍籌和基金通乾,而并非張野所管理的融通深證100和融通巨潮100兩只指數基金?
其二,張野并非融通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員,原則上對融通新藍籌和基金通乾的具體操作并不了解,那么他如何獲得其別人管理的基金投資信息?
其三,神秘散戶周薔是何方人士?目前有媒體報道稱,事發后的第2周,張野選擇主動求見辦案人員,坦承周薔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是一個大戶,叫朱小民,是張野的一個的老朋友。周薔賬戶對新中基等四只股票的投資與張野的推薦有關。但目前相關細節還未得到披露。
第四,法律界和基金界更為關注的則是,這一事件是《刑法修正案(七)》通過后首例被調查的涉嫌案件,張野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2008年4月21日,證監會開出基金“老鼠倉”處罰第一單。上投摩根的唐建和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分別沒收唐建、王黎敏各152.72萬元和150.94萬元的違法所得,并各處以50萬元罰款。
盡管唐建和王黎敏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不過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引入了對“老鼠倉”的刑事處罰。根據其中規定,有“老鼠倉”行為的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對記者表示,盡管張野涉案一事發案在3月1日之后,但其涉案行為是發生于今年3月1日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相關當事人面臨刑事處罰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在刑事層面上,對于老鼠倉犯罪的標準還有待細化的解釋,如何界定“情節嚴重”需要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制度反思 堵還是疏?
此次融通基金老鼠倉事件已被定性為“個人問題”,但為何老鼠倉事件屢禁不止,或許需要有更多的集體反思。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認為,資本市場的“暴富效應”以及巨額利益的誘惑,使“老鼠倉”在基金業很難被完全禁止。制度能夠“堵”上一些漏洞,但總有制度規范、監管不到之處,“老鼠倉”頻繁出現,則迫切需要對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漏洞做出反思。其次,制度所能規范的范圍一定是有限度的,還需要依靠基金經理的職業道德與職業素養的提高做進一步的補充。
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分析師認為,基金業的老鼠倉或許并不止曝光的3例。周薔是一只“大老鼠”,而不會躋身十大流通股股東之列“小老鼠”,其蹤跡又如何能夠被發現?“老鼠倉”的發現機制依然有待完善。
上述分析師認為,基金從業人員進行利益輸送的比例可能并不會很高,但基金從業人員買股票的比例或許十有八九。尤其是基金經理這個國內收入最高、理財能力最強的群體,其買賣股票的權利被剝奪后,不可避免的會“堵”出一些“問題”。該分析師認為,資本市場從業人員投資也是一種權利,理財是一種需要,即便禁止他們投資,他們也會想出各種辦法來應對,所以“堵”是不解決任何問題的。
事實上,當初唐建“老鼠倉”曝光之后,就有多位業內專家提出了上述看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組首任組長王連洲認為,要想遏制“老鼠倉”行為,應該疏堵結合,開正門,堵邪門。不宜剝奪基金經理買賣股票的權利,但是特殊性的職業要求,需要對其證券買賣行為進行一定的規定和限制,諸如證券買賣的數量、時間、價格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等。
經濟學家金巖石認為,對于證券從業人員是否能夠自設投資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是有過辯論的,最后的結論是不能。這其實是一個“悖論”:“投資專家不投資”。如果證券從業人員自己不能投資,何談投資經驗豐富?如果基金經理們沒有豐富的投資經驗,怎能管理客戶的資金?如果他們做而不說,又如何評價他們的誠信守法?
事實上,上述問題在美國也爭論過,美國的《證券法》并沒有禁止,而是把制定相關規則的權利交給了從業公司,統一的原則有以下3條:1、金融業的從業人員開立證券投資賬戶必須書面披露,此類賬戶的交易確認書必須是雙份,本人一份,所屬公司的稽核部一份;2、從業人員的任何交易都必須遵守客戶優先的原則,由于很難界定交易時間的先后,有的公司就明確規定當日同種證券的成交價格客戶從優;3、有重大信息披露的前后,內部人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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