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提要)基金賺了錢,是否就必須分紅?不分紅的基金是否就不是好基金?一直以來,投資者對于基金分紅的慣性思維使得喜歡分紅的基金往往受到追捧,長期不分紅的基金被戴上“鐵公雞”的帽子。然而這一次,關于基金分紅不分紅,民間的廣泛議論竟升格成為一場正式的訴訟。
文 本刊記者/邢 力
每年的三四月份都是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分紅的高峰時間。但在今年,不少的基金公司正因長期不分紅而被戴上了“鐵公雞”的帽子,并遭到眾人的口誅筆伐。
律師叫板基金不分紅
4月13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向南方穩健成長2號的管理人南方基金公司、托管人工商銀行以及該基金持有人同時發出《關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時分配2007年利潤違約責任的公開法律意見書》,指出南方穩健成長2號基金涉嫌違約不分紅,存在違約情況,希望追討該基金截至2007年末的可供分配份額收益。
該法律意見書中指出,在2007年末,南方穩健成長2號共實現可分配收益高達97.35億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但卻絲毫未分,違反了基金合同中“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紅約定。
據記者了解,南方穩健2號基金成立于2006年 7月25日,在完全符合分紅的情況下,連續三年從未進行過分紅。尤其是在2007年的大牛市中,這只基金表現不凡,卻始終“一毛不拔”。然而2008年,隨著股市持續走熊,南方穩健成長2號基金也沒有逃脫掉虧損的命運,全年巨虧91億元,幾乎吃掉了2007年全部的可分配利潤。
在提到叫板南方基金不分紅的動機時,張律師表示,南方穩健2號違約三年不分紅,非常典型。南方基金是一個大公司,應該是行業典范,給其他基金公司做個榜樣。如果南方基金不做表態的話,張律師會公開征集基金持有人提起仲裁。
不過南方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工行在接到問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以后,至今沒有進行公開的回應。
分紅規則混沌不清
“鐵公雞”遠不止南方穩健成2號一只。2007年、2008年基金年報的分析顯示,共有1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16只基金從未進行過分紅。這16只“鐵公雞”中,2007年可分配基金利潤中最少的也有7000多萬元。但到了2008年,整體市場環境不好,基金普遍遭遇了大幅虧損,2008年的分紅已成泡影。
有趣的是,在基金不分紅問題引起越來越多基民不滿的同時,部分曾經宣布“不分紅”的基金,開始“補分紅”了。
3月28日,融通基金公司旗下基金通乾公布的年報表示:本基金于本報告期投資運作虧損,根據相關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不進行利潤分配。
然而通乾年報顯示,本期已實現收益 2.17億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利潤 0.08元,通乾不分紅違反了收益分配條款“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規則。
由于此舉引起基民的強烈不滿。僅僅三天的工夫,基金通乾就變臉了。3月31日凌晨,融通基金公司緊急發布了對基金通乾的2008年年度報告補充公告,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通乾證券投資基金 2008年度的已實現收益進行分配,向全體基金持有人按每 10份基金份額派發現金紅利1元,共派發現金紅利 2億元。
無獨有偶,由于有南方基金的前車之鑒,為了避免引起訴訟,有的基金公司選擇了主動“補分紅”。4月21日,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公司宣布旗下3只偏股型基金集體分紅。其中,國富收益和國富彈性此前多次分紅,但未達到合同規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75%”的要求,而國富潛力則在2007年年度盈利的情況下從未進行過分紅。
基民力頂律師舉措
基金分紅混亂也引起了基民們的強烈不滿。在某門戶網站發布的網絡調查中,回答“您如何看待基金不分紅現象?”時,有89.95%的被調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紅違反合同約定,是違約行為。僅有5.251%被調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紅能集中資金博取更高收益,可理解。當被問到“如果您投資的基金不分紅,您會怎么辦?”時,六成多被調查者希望有關部門出面從制度層面規范,而準備根據基金合約討要收益,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的僅占二成多。
顯然,作為普通投資者,基民們對基金公司違約不分紅基本上持否定態度,他們普遍認為,雖然不能以分紅多少作為評價一只基金好與壞的標準,畢竟分紅不能與業績畫等號,但將選擇的權利交給投資者,讓他們自己決定是將收益落袋為安,還是繼續投資,這是應該的。因此張律師的舉動也獲得了基民的廣泛支持。
證監會發文規范分紅
事實上,就是4月初,證監會剛剛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對基金分紅再次進行了規范,以彌補制度規定不完善、合同條款的模糊地帶。新規公布之后,僅4月份就有包括國海富蘭克林等基金在內的20多只基金實施或公布了分紅方案。
《指引》中最重要的規定是為基金分紅設定了時間。“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應該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而分紅時間的不確定正是南方穩健2號基金最受爭議的一點,雖然規定了分紅的比例和次數,但是南方穩健2號恰恰沒有明確規定分紅的時間,這也為其不分紅提供了借口。
然而記者了解到,該《指引》只對新基金具有約束力,對于老基金不分紅的做法,在法律層面不具有“追溯力”。
“對于基金公司的分紅,監管層的態度已經非常明確了,就是要規范以前基金公司隨意決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時分的問題。”一位接近管理層的人士表示:“對于老基金的違規怎么辦,也許只能有待于法律層面來解決。”
分紅官司的現實難題
然而,張律師的仲裁申請卻面臨兩大現實問題:第一,申請仲裁能否勝訴;第二,如果勝訴能否執行?且不論是否能勝訴,就算勝訴了,97億元分紅賠償也很難被執行到位。因為現在要求南方穩健2號補分紅的話,南方基金將面臨破產。
由于2008年A股市場的巨幅下跌以及投資者的贖回,南方穩健2號截止到2008年底的資產合計只有71.47億元,這就意味著南方穩健2號截止到2008年底的總資產都不足以支付需要分配的紅利,因此賠償只能由南方基金公司負責,即需要用其自有資金來償還97億元的分紅。可是南方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僅有1.5億元,而2008年南方基金公司全部管理費收入也只有18.1億元,就算南方基金砸鍋賣鐵傾家蕩產恐怕也不足以支付此次追討的97億元賠償。
對此張遠忠律師認為:“南方公司既然欠債當然應當還債,基民不能因為索賠可能導致南方基金破產就自認倒霉!南方公司作為法人機構,在具備我國破產法條件的情況下,為什么就不能破產?”
然而目前仲裁是否會勝訴還是未知數。未分紅基金凈值大幅縮水,對基民造成的損失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是基金公司,還是基金托管銀行?或者只能基民自認倒霉?對受理此案的法院來說,恐怕這的確是個棘手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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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條款約束基金分紅
今年4月1日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主要以五大條款對基金公司分紅作出明確限定:
1、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基金產品時,應根據基金產品特性擬訂相應的收益分配條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為與基金產品特性相匹配。
2、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產品時,應當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3、基金公司在上報產品的同時,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相關內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應載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4、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應該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5、基金合同中若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條款,應詳細說明該條款的含義,“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