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明
“分紅后不低于面值”、“投資當期虧損不分紅”等“歧義條款”將被改進
300多只基金年報公布已畢,證監會終于出手。《第一財經日報》獲悉,《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下稱《指引》)昨日下發各基金公司。《指引》對基金分紅條件作出更細致、準確的規定,并明確基金分紅須在財務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發放完畢。
基金公司相關專業人士解讀認為,《指引》有四大重要突破點:
定義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應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潤指基金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限定分紅時間。《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須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確定分紅條件為“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將分紅條件籠統規定為“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之類的條款。這位人士表示,按《指引》,以后基金只要滿足會計期末凈值減去分紅金額不低于1元的條件,即使分紅日凈值低于1元也需分紅。
規定基金合同不能約定“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義的條款。這位人士分析,引入“收益分配基準日”概念后,上述條款中關于“投資當期”的表述顯得不夠規范,這類條款使很多未對2007年收益進行分配的基金在去年中得以脫身。
一位基金公司高管曾表示,分紅是去年基金行業最讓監管部門頭疼的問題。去年一季度起,證監會基金部即著手了解各基金公司對2007年收益的分配。很多基金公司認為分紅會減少基金規模從而導致管理費收入下降,便利用當時基金合同標準版本中分紅條款的種種未盡之處,尋找理由不予分紅。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約束,難以進行更嚴格的監管。去年下半年市場急跌,基金公司因未能分紅而使持有人損失擴大,一度為媒體廣泛關注。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此前透露,證監會要求基金公司在去年年報中加入對基金“當期分紅”的說明,本意是要求基金公司對2007年應分而未分的收益向投資者作出解釋,但由于使用了“當期”一詞又被基金公司鉆了空子。從年報情況看,幾乎所有基金公司都僅說明去年分紅而回避2007年的情況。
對于《指引》,有基金公司認為對新基金將更有約束力,對老基金則“不知怎么執行”。
有業內人士反映,如何使《指引》對老基金適用是當下迫切需要解決的關乎廣大基民利益的最實際的問題。
多位學者及基金業內人士認為,應盡快制訂新的標準化基金合同,方便新基金進行新老合同的替換;對老基金而言,只要新的標準化基金合同遵循保護持有人利益的最高標準,就不必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而只需替換舊合同、及時更新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并公告即可。
此次以《指引》形式對基金分紅作出規范,引起一些市場觀察人士的注意。2月初本報曾報道,證監會當時將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對基金分紅新規定聽取意見,并據此修改、完善及出臺分紅新政策。多位市場人士認為,《指引》方式似嫌不夠,希望盡快出臺更多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