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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桂衍民
本報訊 本報昨日刊發監管部門加強陽光私募監管的消息,引起私募行業普遍關注。業內人士紛紛表示,新規不利于私募基金的“陽光化”發展,并希望盡快出臺相關政策解讀。
根據監管層日前下發的《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要求,證券投資信托設立以后,信托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托事務、自主決策,并親自履行向證券交易經紀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義務,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經理僅能作為第三方投資顧問來開展服務,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如果按此規定來嚴格實行,那么現有的相當比例的陽光私募難符合要求,將對整個行業將帶來較大沖擊。”某私募基金經理對上述政策如此評述,該基金經理曾在南方某信托公司發行多期信托產品。
一位陽光私募的投資顧問認為,上述政策恐怕只能停留在形式之上,而難于真正落實。他表示,現在他與信托公司合作發行的陽光私募產品表面上就是按照這種新規則在運作,但實際操作指令都是由他們團隊來下發。
“市場的擔心是多余的,自陽光私募誕生以來,監管部門一直強調信托公司要直接履行決策義務,但實際并未如此嚴格操作。”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銀行理財產品教授李勇說。
李勇表示,監管層新規中要求的信托公司履行決策義務與投資顧問掌控陽光私募并不矛盾,其間還有很多空間和辦法來實現。他認為,在所有的陽光私募產品中,投資顧問的主要職責就是在自己的策略下決策,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和投資風格,這點不可能改變,不然市場就失去了投資者,證券投資信托這類陽光私募難于存在。
而國內某知名信托公司信托部負責人也表示,要求信托公司履行投資指令,這其實只需通過電腦軟件設置就可解決,而不用投資顧問通過信托公司來下操作指令———盡管形式上顯示的仍是信托公司下發操作指令。
“說白了,證券投資信托就是要求信托公司對投資者負責,投資顧問對信托公司負責,投資顧問不需直接對投資者負責。”李勇說,此次政策的出臺,監管層主要目的就是要提示信托公司注意風險,不能簡單依靠投資顧問的建議。
不過,也有信托公司認為,監管部門的確需要加強對投資顧問的監管力度。上海某信托公司一位副總就表示,如何應對投資顧問在投資過程的道德風險,諸如內外勾結進行老鼠倉操作等,是監管層必須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