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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敖曉波)昨天,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并且即日起正式實施。準則首次對證券從業人員劃定了一般性禁止行為和特定禁止行為,并明確禁止,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私自泄露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準則規定了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主要包括: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等。
準則還針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明確了特定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等。
針對基金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從業人員的特定禁止行為包括: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露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業內人士分析,此舉主要是為了防止基金老鼠倉行為。
準則還規定了懲罰措施,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的,證券業協會將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采取紀律懲戒措施,并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