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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未能如期等來裁決,記者昨日從基金投資者代理律師處了解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發函通知代理律師,對因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為而受損失的投資者訴建設銀行追償案的裁決延期2個月。
按照仲裁規則,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對期限予以延長。仲裁庭于2008年9月份組庭,原本預計該案可以在2008年12月份作出裁決,延期后如無特殊情況將在2月份作出裁決。
據代理人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介紹,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未說明延期的理由,只是表示基于程序需要。
此案從開始在程序上便引起雙方很多爭議。在2008年10月開庭審理時,此案按簡易程序在一名獨任仲裁員的主持下開庭審理。但張遠忠認為,鑒于本案的復雜性,不應使用簡易程序,而應適用普通程序。在近兩個小時的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此后,張遠忠發現獨任仲裁員與時任上投摩根督察長系以前的同事關系,因此提出該仲裁員應當回避。貿仲會答復稱,同事不構成回避理由。但張遠忠對此依然持有異議。(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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