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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 根據日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當長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再反映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而且偏離公允價值的幅度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較大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改按估值技術等方法對長期停牌股票進行估值。市場擔心:會不會出現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過操控停牌股票估值價格來影響基金凈值?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指導意見目前有以下六方面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一是指導意見重申并進一步明確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則,即估值技術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應用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二是指導意見通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盡可能保證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三是指導意見明確了托管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復核責任和審核責任;
四是指導意見規范了基金對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當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術等方法對停牌股票進行估值時,應進行臨時公告,在定期報告中,還應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對基金資產凈值及當期損益的影響;有關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歷的描述;基金經理參與或決定估值的程度;參與估值流程各方之間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沖突等進行披露;
五是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業協會估值工作小組需要對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供基金管理公司參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關估值責任;
六是指導意見發布以后,證監會基金部將根據該意見的精神,對各方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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