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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肖漁
基金持有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問題一直是困擾基金行業和投資人的一個難題。特別是在近一段時期市場持續單邊下行的情況下,停牌股票仍按停牌前價格估值,由此引發的基金估值虛高等問題就格外突出。而剛剛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則從六大基礎性制度安排,明確估值原則,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據統計,目前市場長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來停牌的,比如新中基、鹽湖鉀肥等。而停牌股票的數量還呈現出一定的上升趨勢。
據業內專家介紹,就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問題,此前基金在計算凈值時,對長期停牌股票估值均采用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當停牌時間較長,且上市公司和市場均已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停牌時的收盤價格將不能反映股票的公允價值,由此就導致基金凈值高估或低估,進而帶來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不準確的基金凈值將影響開放式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公平性;二是凈值計算不準確歪曲了基金的業績評價;三是受市場持續走低的影響,長期停牌股票估值問題愈發突出和緊迫,由于基金持有的可交易股票的價格整體上不斷下降,而停牌股票卻按照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估值,這就使得長期停牌股票占基金凈值的比重越來越高,甚至超過法規規定的上限。
因此,《指導意見》的發布,可謂是解決當前基金估值短期問題的迫切之舉,具有鮮明的現實意義,是對持有人特別是中小投資人中長期利益的保護。
而更需要強調的是,《指導意見》同樣也是基金行業長期基礎性制度建設的一項新進展,它使基金業估值和信息披露又前進了重要一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2007年7月1日,基金行業開始實施新會計準則,其中一個新的變化就是全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基金持有的各類投資品種。關于如何確定公允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均有相關規定,包括何時采用市價,何時采用估值技術等。
作為承擔基金估值責任的主要主體,當長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再反映該股票的公允價值時,而且偏離公允價值的幅度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較大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改按估值技術等方法對長期停牌股票進行估值。那么,監管部門又如何保證不會出現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過操控停牌股票估值價格來影響基金凈值呢?根據《指導意見》,目前有以下六方面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一是《指導意見》重申并進一步明確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則,即估值技術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應用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二是《指導意見》通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盡可能保證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三是《指導意見》明確了托管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復核責任和審核責任。
四是《指導意見》規范了基金對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當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術等方法對停牌股票進行估值時,應進行臨時公告,在定期報告中,還應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對基金資產凈值及當期損益的影響;有關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歷的描述;基金經理參與或決定估值的程度;參與估值流程各方之間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沖突等進行披露。
五是《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業協會估值工作小組需要對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供基金管理公司參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關估值責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應在定期報告中對采用理由和該方法與行業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異進行披露。
六是《指導意見》發布以后,證監會還將根據該意見的精神,對各方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未能遵守法規規定的,將依法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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