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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 李晶
●停牌制度:取消年度報告、業績預告等重大事項1小時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股價異動等異常警示性停牌。為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與對稱性,新規則增加交易所盤中停牌措施,以強化信息披露與市場交易的聯動監管。遏制長期停牌,新規則要求公司在連續停牌期間,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
●新型ST:為遏制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行為,新規則提出對存在資金占用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擔保的公司予以特別警示和交易限制。為敦促公司盡快解決問題,采用有情況及時啟動、問題解決后隨時可申請撤銷ST的靈活程序。
●股份分布:對連續20個交易日社會公眾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5%(4億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啟動退市程序,規定該類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寬限期。根據新實施的《企業破產法》,修訂完善了破產公司的具體披露要求和停復牌制度安排。
●股權激勵:要求公司在刊登股權激勵計劃公告時,應同時在指定網站詳細披露激勵對象姓名、擬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數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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