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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條款費率監管
“對大型險企是保護”
在A股市場大幅調整下,防范保險公司風險成為保險業監管的重中之重。保險法在此次修訂中,擬從嚴格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包括增加條款費率監管手段等方面。
據悉,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在保留原有償付能力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處罰性規定:保險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可以采取責令其增加資本金、限制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新業務、責令拍賣不良資產等監管措施;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還可以實行接管。
而在與償付能力相關的條款費率監管方面,修訂草案也增加了相應的監管手段:保險公司使用的條款費率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保險監管機構有權責令限期修改、停止銷售。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據了解,為防止保險公司惡性價格競爭損及自身償付能力,我國在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同時,也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對一些產品,監管部門甚至實行了價格管制的嚴厲措施。
但對于費率監管,國內保險業學者以及保險業人士都有爭議。一種普遍的看法認為,保險業費率管制應該放開,否則不利于市場競爭,對大型保險企業是一種保護;另一種看法則是,在剛發展的中國保險業,放開費率管制,可能導致市場主體以費率惡性競爭,車險市場此前的價格戰,使保險企業遭遇到全行業車險虧損的尷尬局面。
“金融混業”留下伏筆
平安或首開基金公司
吳定富昨天還透露,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公司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業務、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業務等,尚未在現行保險法中規定。同時,隨著國家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金融行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也在逐漸加強,一些金融集團通過子公司實現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對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發展的空間。
據介紹,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還禁止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保險業人士稱,鑒于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國家養老、醫療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保險法修訂草案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吳定富還介紹,此次保險法修訂草案借鑒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國外有關立法例,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核定保險公司從事養老金管理等“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據介紹,修訂草案貫徹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既定方針,但也注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刪去了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草案還特別提出,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和央行之間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目前,對于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公司等業務,銀監會、保監會以及證監會都給予口頭支持,但在我國分業監管的情況下,股權“互相滲透”步履緩慢。
有監管人士告訴早報記者,未來銀監會、保監會以及證監會的“三會合一”不是沒有可能。
而保險業及基金業高管也稱,“金融混業”在海外是通行的做法,也是未來大勢所趨,目前國內已經銀行系基金公司,銀行系保險公司已經“曲線”進行,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公司的業務,也已在探索中,中國平安作為國內綜合經營的保險企業,可能首嘗“螃蟹”,擁有自己的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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