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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應降低主要股東準入門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2: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全國人大代表、工行重慶分行行長劉衛星在本次兩會上提交了“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的議案”,提出了修訂工作應遵循賦予基金管理人更大決策空間,以及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的基本思路。 議案指出,此次《基金法》的修改,應取消基金資產不得投資托管人及其控股關系或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的規定,賦予基金管理人更大投資決策空間,使基金投資人利益最大化。 同時,應降低主要股東準入門檻,使大型企業集團等均可以成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以促使現有基金公司優勝劣汰,形成更為充分的市場競爭。 議案建議,將《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9條第(五)項“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修改為“向其基金管理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第59條第(六)項“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修改為“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第13條第(三)項“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得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修改為“主要股東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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