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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迫在眉睫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05:38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李宏根 北京報道 “《基金法》的修訂迫在眉睫。”談起《基金法》,一些代表委員有著共同的急迫感。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和全國人大代表、湖北證監局局長黃有根分別提交了提案和議案,對《基金法》的修訂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一些代表委員認為,近年來基金業飛速發展,發展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以前沒有預料到的很多新情況都在發展中出現,《基金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基金業發展和市場監管的需要。 比如,《基金法》第59條“關于基金財產的投資活動”的關聯交易限制條款規定,基金財產不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基金不得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以工行為例,目前1/3的開放式基金托管在工行,而這些基金與工行發行申購無緣。”有政協委員說。馬蔚華認為,這些條款限制了基金業的發展空間,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不但對基金投資的公平造成影響,也阻礙了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因此有必要適度放寬基金投資關聯交易的規定,使基金可以參與關聯交易,也可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實際上,去年以來,隨著一些大型銀行上市,基金業內外對這一修改的呼聲甚高。 不過,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指出,“現行《基金法》規定基金不能買托管人發行的股票,主要是出于避免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的考慮,這一條規定目前還沒有修改的必要。” 另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是基金公司的“準入門檻”。根據《基金法》規定,基金公司主要股東須為金融機構。這使得一些有意控股或成為基金公司大股東的大型企業無法進入。像寶鋼這樣的企業只得借道旗下華寶信托發起設立基金公司。此前,已有基金業人士認為,主要股東是不是金融機構與基金的發展實際上沒有大的關系,如此規定不利于基金業的整合。賀強說:“可考慮降低基金公司準入門檻。使一些非金融機構的大型企業能夠運作基金公司。” 還有人指出,主要股東須是金融機構的規定也使得基金公司股權成為稀缺資源,抬高了基金公司股權的收購流通成本。 修訂《基金法》,還有一個目標指向對基金或基金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的約束。如對“老鼠倉問題”,《基金法》無相應的明確條文。《基金法》規定,基金公司不能為持有人外的第三方謀利,其主體未明確到個人,處罰無文可依。 有代表委員認為,修訂《基金法》,還應關注幾個問題:基金持有人大會權利不夠,不利于保護廣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業的制度創新被《基金法》束縛,如基金公司的股權激勵等一直停滯在討論階段;基金的投資范圍還比較狹窄,不利于產品創新和拓展規模等。不過,《基金法》的修訂應當堅持維護持有人利益、促進基金業市場化的原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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