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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應允許指數基金購買托管行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02:50 第一財經日報
全國人大代表、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趙鵬提交議案建議:立足于基金市場和基金托管的現實與未來發(fā)展,借鑒境內立法經驗,修改《基金法》限制基金財產投資托管人發(fā)行的股票或債券。趙鵬對此提出3項建議。 第一,修改《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第(五)、(六)項規(guī)定,刪除針對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的限制。該程序可經由有關部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映,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有關修正案的方式解決。 第二,由證監(jiān)會在有關監(jiān)管規(guī)章中對基金財產投資托管人發(fā)行的股票或債券提出規(guī)范性要求,防止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受到托管人的干擾。這些要求可以包括具體基金財產投資托管人發(fā)行的股票和債券的時機、程序、有關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盡快對指數基金投資托管銀行股票以及其他基金在二級市場購買托管銀行股票問題作出例外安排,指數基金屬于被動型的“陽光投資”,沒有必要禁購;不允許指數基金購買托管銀行發(fā)行的股票,可能造成指數基金的跟蹤誤差。鑒于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比較公開透明,建議由證監(jiān)會協(xié)調立法機關盡快允許基金財產在二級市場購買托管行發(fā)行的股票。石仁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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