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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私募基金的八項注意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01:5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張瑜律師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張瑜律師 簡介: 1999年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主攻民商法,師從段匡教授。曾任某證券公司法律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熟悉各項證券業務。參與過資產證券化項目、集合理財項目、各類大中型公司收購項目以及證券相關訴訟。主要服務領域:公司法律事務、金融證券業務、私募基金⊙張瑜 私募基金在剛剛過去的2007年發展得極為迅速,可以說,2007年是私募基金的極盛年,這一年,私募基金洗去鉛華,并摸索出了陽光化的模式——信托模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業法》更是給了這個行業可期的前景。但是2007年底“赤子之心”的清盤,給人們沸騰的大腦降了一下溫。而《合伙企業法》的系列的、大大小小的配套規范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摸索才能制定,比如目前合伙企業還不能開立證券賬戶等等。 但是,私募基金以其靈活的投資方式,個性化的服務,越來越接近于私人理財的貼心服務,吸引了很多投資人的青睞,尤其是大額資金的投資人。在此,提醒投資人在選擇私募基金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看基金經理,看他的從業經歷和過往業績。私募基金的繁榮發展,衍生出了各種派別,券商派、公募派、留洋派、民間高手派等等。有沒有過正規的從業經歷,業界的口碑和業內的人脈關系如何,過往業績是否穩定,有無大起大落,尤其關注行情不好時的投資策略及業績。 第二,看投資風格,這種風格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風險偏好。分析自己的投資偏好。由于目前還沒有監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的投資沒有限制,可以很靈活,不僅投資股票,還可能包括期貨、外匯、黃金等,投資人需要在合同中確定投資品種。同時,對于證券投資,也可以參考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對基金經理有個約束,比如多長時間內波動超過50%的股票不能買,市盈率超過50的股票不能買,或者是哪個行業的股票不能買,極端情況下采取的投資方式等等。 第三,看基金規模和進入門檻。每個基金都有自己的成立規模,這與其投資計劃相關。同時,私募基金還有一個門檻問題,一般門檻較高。私募相對是一個高風險同時也是高收益的投資方式,要考慮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果門檻很低,那說明基金公司在這方面考慮不夠。另外,比較負責任的私募基金會規定投資人所投資的金額占投資人總資產的比例,不能過高。 第四,看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種,有的是不轉移資金占有的協議式,有的是公司制,投資人都是股東,有的是合伙制,目前剛剛開始,還有目前比較多的信托式,這是在目前法律環境下,私募基金陽光化的一種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資金信托必須托管,那么相對來說,道德風險低一些。 投資人在選擇信托模式時,最好選擇有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計劃,基金管理公司把自有資金投入,與投資人的資金一起操作,自己作為一般受益人,投資人作為優先受益人,虧損時,優先保證優先受益人的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投資人的證券賬戶可能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需要提醒投資人的是,在與私募基金合作的時候,盡量用自己名字的賬戶,避免出現爭議時,對財產的歸屬增加舉證難度。 第五,看公司管理是否規范。有嚴格的風控制度的公司,相對比管理簡單的公司或者單靠一個明星基金經理的公司安全一些。 第六,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自己的投資回報就高,還要看分成比例。一般會在一個保底的預期收益率上,約定分成比例。隨著收益率的提高,從二八分成直至倒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階段分的越詳細越好,投資人對自己能獲得的收益和付出的報酬有清楚的認識,同時對基金經理也是一種明確的激勵。 第七,一定要簽訂合同。前一段時間聽朋友說起,還有的私募基金竟然合同也不簽就做起來,甚至在美國等成熟市場也存在這樣的現象。但是,這是極其不規范的,對雙方都不負責任的做法。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的時候,盈利多的時候都有可能引起糾紛,更何況股市行情總是有波動的,虧損的情況下,糾紛更是在所難免。所以,合同是必須要簽的。 第八,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一些條款: 1、承諾保證條款:基金經理承諾所提供的過往業績資料真實、完整、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無重大誤導。 2、約定投資期限。對于證券投資來說,一年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資人對合作比較滿意,可以在期滿前,書面同意續簽,使得合同相應順延。如果不滿意,期滿后,合同就終止了。如果期限太長,對投資人則風險較大。 3、投資取回的情形。公募的基金一般可以贖回,私募基金的投資取回,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投資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何種情況下持續多長的情況下,投資人可以取回投資以及極端情況下基金經理的賠償責任。 4、業績報告周期。基金經理多長時間報告一次業績情況,首先不宜過頻,投資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于基金經理,短期的下跌會讓投資人緊張至極,而基金經理則可能勝券在握,同時,投資人也不希望期間太長,一般一個季度報告一次。 5、還有一個繼承條款,也是必要的。曾經有過一個案例,某投資人,其證券賬戶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也沒有跟自己的家人講投資的情況,結果某日猝死,所有在證券賬戶中的財產,都被知情人用不當方法據為己有。 6、不可抗力條款。需要指出的是,證券投資的不可抗力不同于其他商務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比如法律政策變化,對于一般商務可能是不可抗力,但是,對于證券投資,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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