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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全文(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6:26 新浪財經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主動避免可能的利益沖突,對于資產管理合同、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應當進行說明,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辦公區域應當嚴格分離,并不得相互兼任。 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為該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托人返還管理費; (四)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五)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委托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六)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超越權限管理、從事證券投資; (七)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基金管理公司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方案;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委托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托管人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托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托管等情況。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托人。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的業績表現。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有明顯差距,則應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并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托管年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第三十一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資產委托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采取責令整改、暫停或終止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暫停其基金發售及持續銷售活動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資產委托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取管理費和托管費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終止相關業務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終止相關業務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三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相關業務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變更經營范圍,擅自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托管業務;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將委托財產交給資產托管人托管;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超越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七條 資產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三十八條 為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多個客戶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具體實施安排,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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