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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在弦上 基金業變法思路隱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01:0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張大偉 漫畫 盡管修訂后的《基金法》將有著怎樣的變化,還要等到其正式頒布后才能最終知曉,但綜合各界專家、業內人士的建言,《基金法》修訂思路已經隱約可見。 可以預期的是,“松綁”制約基金業發展的限制性規定,將成為此次修改《基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對于那些過于寬松的部分,以及針對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很可能將通過進一步“收緊”對其加以規范和約束。 ⊙本報記者 商文 基金業“變法”已然箭在弦上。 在剛剛結束的“2008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明確表示,推動《基金法》的修改將成為今年的工作之一。而此前,曾有消息稱,《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啟動。 ○《基金法》角色轉變 不可否認,《基金法》的實施為我國基金業的快速規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并提供了有力的推動。然而,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現行《基金法》在基金業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正在發生著變化。 現行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對外頒布,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基金法》頒布后,一系列配套的法規、規章迅速出臺,建立起包括參與主體、市場準入、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在內的一整套制度體系。 曾任《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首任組長的王連洲曾評價,現行的《基金法》以國家大法的形式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業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獨立的專屬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基金在社會上的知名度,增強了有關方面對基金業發展的重視程度,提高了維護和促進的力度。 在《基金法》結束了基金業混沌無序的局面后,中國基金業開始步入規范發展的“快車道”。截至2007年底,我國基金總規模超過2萬億份,基金持有人賬戶總數超過1.1億戶,基金凈值超過3萬億元。伴隨著規模的快速膨脹,基金開始成為證券市場中的第一大機構投資者,基金投資占股票市場流通市值比重已達28%。 在基金業廣度不斷擴大的同時,行業深度也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創新活動高潮迭起。首只ETF基金、首只轉型基金、首只“封轉開”基金、銀行系基金開閘、QDII基金啟航以及新產品和新業務不斷出現,使得我國基金業煥發出了空前的活力。 然而,行業規模的迅速擴大、創新活動的日益頻繁,這些又都使得基金業的生存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曾一度是行業發展強勁推動力的《基金法》,正在成為基金業獲得更大發展的羈絆。 王連洲指出,限于當時的社會環境條件和市場立法思維,現行的《基金法》在新的情況下暴露出了很大的局限性和缺憾。有些規定抑制、壓縮了基金業市場化和開拓創新的空間,甚至不利于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因此,修改《基金法》,不僅必要,而且也很急迫。 而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也表示,現行《基金法》的部分內容已不再完全適應當前基金業發展和市場監管的需要。比如過高的市場準入門檻,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場化競爭;過嚴的投資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過于原則的條文不利于對違法違規及背信行為的查處。 “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修改《基金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桂敏杰說:“應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對《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應調整、補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規、規章和規則。” ○松緊有度思路隱現 盡管修訂后的《基金法》將有著怎樣的變化,還要等到其正式頒布后才能最終知曉,但綜合各界專家、業內人士的建言,《基金法》修訂思路已經隱約可見。 可以預期的是,“松綁”制約基金業發展的限制性規定,將成為此次修改《基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對于那些過于寬松的部分,以及針對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很可能將通過進一步“收緊”對其加以規范和約束。 “松綁”范圍:突破業務、投資范圍上的限制,賦予基金公司更大的產品和制度創新空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專家評議委員會委員巴曙松指出,目前,基金產品創新的主要阻礙來自于《基金法》對基金投資范圍過于狹窄限定。王連洲認為,在修改現行《基金法》的時候,應解除基金產品在投資范圍上的一系列“禁區”,使其擁有更多的投資創新空間。不僅可以投資上市交易的證券,而且可以專攻理財,進行黃金期貨、股指期貨、外匯期貨、理財基金、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投資。 在業務范圍上,王連洲表示,未來《基金法》的修改也應當允許基金公司廣泛從事機構理財、企業年金管理、投資顧問、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等,允許基金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開展PE等投資范圍為非上市交易證券的業務等。 制度創新上,巴曙松認為,按照現行《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組織形式、基金公司設立模式的創新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和批準和另行發布規定,導致基金業的制度創新受到了阻礙。 因此,他建議,可通過對《基金法》進行修訂和和補充相關條款,放松對基金公司股權結構的限制,允許基金公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員工持股計劃。 同時,王連洲還指出,《基金法》修改后,基金管理人的聘任有可能貫徹市場化原則,公司型基金也很可能將變為現實。 “收緊”范圍:對股東行為的約束,更嚴格的監管措施,進一步規范基金銷售和信息披露 銀河證券基金分析師胡立峰表示,修訂《基金法》,不僅僅應該“松綁”基金業,相反,在有些領域還要進一步嚴格、明確、細化。而從目前的行業環境來看,信息披露、投資運作、基金銷售等環節,還需要對其加以進一步的嚴格和明確。 巴曙松指出,目前,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存在著干預基金公司經營管理、挪用資產等短期化行為。因此,應借鑒《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規定,增加監管機構對股東采取監管措施的權力,加強對基金公司股東的行為約束。 王連洲認為,此次《基金法》修改的主旨應是促進基金業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從現行《基金法》對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規定來看,過于籠統,缺乏操作性。巴曙松建議,在《基金法》的修訂中,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嘗試引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常設機構,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發揮積極治理作用。 ○行業步入多元化時代 業內人士預計,《基金法》的修訂在為基金業發展“松綁”的同時,行業競爭將進一步激烈。一方面行業發展步入多元化時代,另一方面,“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兩極分化格局也將進一步深化。 剛剛公布的2007年基金公司數據顯示,盡管基金公司規模出現了“普漲”,但行業的兩極分化格局已十分明顯。包括華夏、博時、嘉實、南方、易方達等在內的9家基金公司規模已躋身千億行列。然而,經過2007年基金規模的爆炸式增長后,仍有12家基金公司的管理規模不足百億。 “一旦修訂后的《基金法》對基金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產品投資范圍有所放寬,將進一步鞏固當前的兩極分化格局。”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從監管層的思路來看,新業務的放開將遵循“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初期試點將主要集中在規模大,盈利能力強,內控制度完善和擁有足夠人才儲備的大型基金公司中。 業內人士指出,相比小型基金公司,大基金公司確實在產品創新、業務創新等領域擁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在本輪牛市中賺得盤滿缽滿的大型基金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人才優勢,具備新產品、新業務的開發所需的軟、硬件。同時,其良好的市場聲譽也為其在新業務、產品領域的探索提供了無形的有利支持。 業內人士還認為,除了其自身擁有的優勢外,大基金公司在業務、產品創新領域的積極性顯然要遠高于小型基金公司。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的初期,盈利空間十分有限。一方面,新業務初期的規模往往較小;另一方面投資者對于新產品、新業務的認識需要一個過程,基金公司需要花費較高的費用來培育市場。盡管新業務、新產品在推出初期面臨著諸多困難,但拿到“準入證”的時間越早,越有利于搶占市場先機,進一步壯大自己的業務實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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