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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有巨大漏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10:27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胡婧薇 隨著中國基金業規模不斷擴大、基金架構形式創新發展,投資基金的融資手段和渠道也越來越多。在全球最大的基金市場美國,中國的QDII、私募股權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會遇到什么樣的監管環境?美國艾金·崗波律師事務所基金業務高級律師張瑩日前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21世紀>:美國對基金業的監管思路是什么? 張瑩:投資基金是他人財產的專業管理者,通常是在公開其投資目標和策略的基礎上,投資于相應的金融產品。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在世界各國采取的形式各不相同。如美國是注冊的共同基金(在<1940年投資公司法>下注冊)。私募基金傳統上一般分為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買空(多頭交易)基金。 在美國,整個的監管框架是建立在這樣的理念之上,那就是,政府應當監管金融機構與普通公眾間的交易,以保護普通公眾免受欺詐和蒙受損失。 美國法律和監管規則會根據投資者的數量、投資者的類型以及金融機構與普通公眾間的關系,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豁免。因此,如果一個投資基金或其管理者希望獲得這些豁免,它們就不應當與普通公眾進行交易。它們通常處于<1940年投資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年投資顧問法>(the Investment Advisers Act)、<1933年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和<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的監管規則之外。 這并不是說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或它們的管理人不受監管。它們受一些自律組織,例如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全國期貨協會的監管,以及財政部的反洗錢規則、美國證券法中的某些反欺詐條款、財政部的各種大額帳戶報告制度、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一些州法的限制等等。 <21世紀>:對于基金和基金管理者,他們最需要關注的是哪些法律、法規、條文? 張瑩:首先,與投資基金作為一個實體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信托法、合伙法等。在美國,這些屬于典型的州法。 第二、證券法。在美國,證券的發行與銷售受聯邦<1933年證券法>和各州藍天法的監管規則的約束。在證券法下,投資基金的證券發行和銷售需要注冊和提交招股說明書。進行證券公開發行的成本很高。因此,有興趣募集資金的投資基金通常更傾向于獲得證券法的豁免。其中的一個豁免是證券法第4章第2節中私募發行的豁免。獲得私募發行豁免的投資基金受證券法下D規則的保護,可以免于注冊和提交招股說明書。 第三、<1940年投資公司法>。符合“投資公司”定義并且不能獲得任何豁免和例外的發行人需要滿足該法中復雜的操作要求。這包括公司治理要求(需要董事會或受托人監督該基金),贖回條款、投資限制(例如對使用杠桿融資的限制)、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詳盡的定期監管報告的要求。 這些監管要求可能影響投資基金的收益,并且消耗大量的個人及財政資源。因此,有些投資基金更傾向于避免該法的監管。如果投資基金不參與公開發行而且僅有某些特定的投資者參與,它就屬于“投資公司”的例外規定,也就不再受該法的監管。最通常的例外是第3(c)(1)和第3(c)(7)的例外規定。符合這兩類例外規定的投資基金通常叫做“私募基金”。 第四,對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他們需要考慮<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規定。在美國一個重要的監管爭議是他們是否必須注冊、是否屬于<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監管范圍、是否符合例外或豁免的規定。 通常,如果一個人為他人從事證券咨詢并以此獲得報酬,他就必須按照<證券法>到證監會注冊并受<投資顧問法>的監管。一個關鍵性的爭議是對于投資顧問可以收取的業績獎勵的限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選擇通過滿足<投資顧問法>的豁免要求而不去注冊。例如,他們僅有15個以下的客戶,并且不以投資顧問的身份開展公開業務。 反洗錢法案和規則。2001年“9·11”事件后通過的<愛國者法>(the USA Patriot Act),要求所有的金融機構,包括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執行查明和防范洗錢活動的程序。 隱私保護規則。在美國,投資基金管理人需要注意遵守要求他們保護與投資者相關的隱私信息的聯邦規則。他們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和程序保護潛在的和現有的投資者的特定個人信息。 當然還有稅法,還有對投資基金的服務提供者進行規范的法律也需要考慮。最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適用于某一投資人的專項法律,如美國有適用于養老基金的法律。 <21世紀>:隨著基金業的發展,美國在監管上是不是有新的需求和動向存在? 張瑩:對私募基金監管要求不斷增加。在美國有很多人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美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存在爭論和憂慮。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幾個最主要的市場中所占的比例增長非常快。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一個非常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長期投資管理基金差一點走向破產,導致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此,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不斷增多。該行業的自律協會,即管理基金協會,一致鼓勵各投資基金自覺遵守最佳實踐標準。 美國對于投資管理人最主要的監管要求是,管理人應當按照<投資顧問法>的規定向美國證監會辦理投資管理人登記。這方面的監管并不是那么嚴格。如果在12個月期間內投資管理人的客戶不足15名,則投資管理人可以免予登記。 通常而言,投資管理人的客戶數量也就是它管理的基金的數量,而不考慮每一只基金當中有多少個投資人。因此,許多掌控了數十億美元資產的投資管理人卻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試圖改變這一規則,建議按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數量來計算客戶人數,但是法院駁回了這一建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則不適用于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 最近,美國國會有提案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都應當按照<投資顧問法>的規定辦理投資顧問登記。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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