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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全能銀行"主宰基金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00:19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曹詠 “全能銀行”是德國特色工業化的產物。 19世紀50年代正是德國工業迅速壯大時期,當時德國既缺乏充足的資本積累,又缺乏必需的證券交易機制來為工業化融資。因此,銀行體系擔當解決資金籌措問題。最初德國主要通過合資形式建立銀行,這種形式明顯的優勢在于通過擴充股東數目來解決資本金需求。 與此同時,德國基金業開始發展。最早成立的基金均為封閉式股票基金;1959年開放式不動產基金的產生擴大了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規模也隨之大幅增加。20世紀60年代出現的債券基金迎合了德國投資人保守的投資觀念,基金開始獲得社會廣泛認同。 基金歸為特殊銀行組織 一直以來,德國的基金市場幾乎由銀行來組織和控制。 德國基金資產管理高度集中在幾家大銀行手中。德意志銀行擁有德國最大證券基金管理公司DWS;德累斯頓銀行擁有第二大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資信托公司和最大的地產基金管理公司DEGI;德國第三大基金公司Deka是一個由各地儲蓄銀行聯合組成的基金公司,儲蓄銀行同時擁有地產基金管理公司Despa。 1961年德國制定<銀行法>。該法規定,銀行可以從事各種金融業務,包括證券投資業務。該法還授權建立了德國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AFIN),這是一個獨立的聯邦監管機構,直接隸屬于財政部。按照<銀行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銀行組織,因此受到BAFIN的監督。 聯邦投資和資產管理聯合會(BDI)與BAFIN一起承擔起對基金運作的監管責任。 其中, BAFIN負責監管德國所有投資基金活動,投資基金的審批、監管以及在破產情況下的清算,BAFIN自身接受德國財政部的監督管理。BDI是德國投資行業的利益代表機構,參與與聯邦政府、聯邦議會、歐盟相關機構以及監管機構的對話! 除<銀行法>外,德國有關基金業的法規還包括1957年的<投資公司法>與<外國投資公司法>,這兩部法律構成德國基金業的主要法律。<投資公司法>對投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基金類型、投資行為、投資限制、信息披露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是唯一法定的要求只為投資者利益服務的投資人。 被銀行包辦的基金 20世紀60年代,境外基金在德國的崩潰使成千上萬的德國投資人遭受損失,<外國投資公司法>因此應運而生,以規范國外基金銷售業務。除以上三大法律外,德國基金業還要遵守歐盟法律中有關基金業務的原則規定。 由于德國銀行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地位,大多數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員直接也是控股銀行的管理人員。<投資公司法>特別強調投資者利益導向政策,并賦予控股銀行以很大的權利,控股銀行不僅必須維護“投資基金”的安全,還必須維護投資者的全面利益,例如,確;鸸静荒苋我馓岣呤掷m費用,在基金公司支付能力出現問題時,控股銀行甚至有權取消投資者與基金公司的契約關系。 。纪顿Y公司法>規定,基金公司管理層有權代表其投資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法律還允許控股銀行利用投資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權在工商企業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而同時不必通告代表哪些股票投資人。 上世紀80年代,德國特別基金(SPECIAL FUND)的發展速度開始超過共同基金。特別基金主要是面向機構投資者如銀行、保險公司、其他大公司或大的機構特別是宗教組織設立的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也有極少量投資于不動產。 1997年特別基金的資產規模首次超過共同基金的規模,這一勢頭現在仍持續不衰。這一方面是由于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較快的經濟增長刺激了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機構投資人的投資熱情,另一方面得益于特別基金較為靈活的運作模式和寬松的監管機制,如信息披露的內容及頻率方面較其他基金類型比較寬松、不需要向監管部門注冊等。 2004年,<投資公司法>和<外國投資公司法>被新實施的<投資法>取代。<投資法>加強了BAFIN的監管力度,尤其是對投資基金合同條款引入了加快審批程序,BAFIN執行主要監管任務的能力不再受到任何約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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