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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道路:從呂梁到趙丹陽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2日 00:16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簡俊東 至今私募已經是一個中性的名詞,包括央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在內的政府高層也會在公開場合談論如何發展私募基金。但是在德龍系崩盤前,私募這一名詞在資本市場上常常被跟做莊聯系在一起。 昔日的莊家 私募伴隨著資本市場的誕生而出現,而在1998年公募基金出現之前,A股市場上投資者絕大部分是資金量少的散戶,因此,私募因為掌握著較大的資金量而成為散戶追逐的焦點。其時,只要號稱有私募進入的某只股票,便能夠獲得散戶的追捧。 私募跟莊家的結合則在于私募的目的往往就是為了集中資金炒作某只個股。 呂梁做莊中科創業一案便是其中的典范之作。 呂梁原名呂新建,其做莊資金全部是私下募集所得。相關的案件資料顯示,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間,呂新建與中科創另一主角朱煥良合謀,意圖操縱康達爾。為此,呂新建先后指使手下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中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名義,與100余家單位或個人簽定合作協議、委托理財協議等,籌集資金共計人民幣54億余元。 而上述募集資金就是為了做莊,募集到資金后,呂梁在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浜營業部、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運村營業部等120余家營業部,先后開設股東帳戶1500余個,買入康達爾。"其間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計5600余萬股,占康達爾流通股份的55.36%"。 其后呂新建將康達爾更名為中科創業,并通過發布開發高科技產品、企業重組等"利好"消息的方式影響0048股票的交易價格。 但是其后因為合伙人朱煥良的"背叛",中科創業案發。這成為莊家時代從巔峰走向沒落的分界點。 中科創業事件后,A股迎來長達4年的熊市,上證指數在2005年一度跌破千點。以做莊為目的的私募開始日漸式微。而隨著德龍系的崩盤,莊家進入了歷史,但是私募卻并不因為莊家的覆滅而消失。 在2001年后中國股票市場急速調整并持續4 年多的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資理念受到市場的挑戰,大批私募基金倒下。這一階段,私募基金行業經歷了痛苦的調整和轉型。受市場調整和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影響,券商委托理財等業務受到整頓,合法私募基金開始出現,同時按傳統方式運作的私募基金仍在悄然發展。"深交所一份研究報告在分析私募基金的發展時,如此認為。 新時代 合法私募誕生始于2004年2月20日,當天趙丹陽旗下的"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募集成立,這是國內成立的首只私募信托基金,也開創了私募信托基金這一私募陽光化模式。 至今,陽光化私募雖然依然難以跟公募基金相比,但是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并且吸引了不少公募基金投研部門的核心人員加盟。 "目前,在市場優勝劣汰中幸存下來的私募基金,在投資理念和操作策略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操作手法由做莊、跟莊逐漸向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復蘇,私募基金行業的幸存者開始變得活躍,逐漸受到市場的關注。同時,一大批業界精英悄然加入了私募基金行業。"深交所的研究報告認為。 雖然私募的存在已經獲得認同。但是如何從制度上對私募進行監管仍然是一個難點。 私募曾經有過一次合法化的機會。 在2000 年中國投資基金立法國際研討會上,<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專門有一章用于規范"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相關證券報刊對此進行報道后,私募基金一度成為市場熱點,引起廣泛密切關注。 但是由于各方分歧較大,在2003 年頒布實施的<基金法>中,將該法適用范圍僅僅局限在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范圍內。對于私募基金,則只有"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相關文字。自此,私募基金逐漸被市場所淡忘。 私募未來 近兩年,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復蘇,市場流動性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逐漸受到市場和有關政府部門的關注,市場呼聲漸高。 至今,對于大力發展更多類型的機構投資者,改變公募基金一家獨大的市場結構成為監管層關心的問題。因此,發展私募基金,也被賦予了優化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提高市場流動性,降低市場非理性波動的意義。 至今,市場上的私募基金包括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成立投資公司管理自有資金以及民間君子協議型私募基金,四類私募基金中,前三類都已經是合法的,問題主要在于第四類。 民間君子協議型私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以工作室、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投資管理公司等名義,以委托理財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服務。 這類私募基金的資金通常以委托人的名義開戶:如果委托人資金規模較大,通常單獨開立賬戶;如果單個委托人資金規模不是太大,則以幾個委托人商議好的一個名義開立,同時與開立資金賬戶的營業部約定需經幾個委托人或指定投資者代表一致同意才允許從該賬戶中轉出資金。 但是因為民間君子協議型私募基金沒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投資人和管理人無論哪一方利益受損都無法訴諸法律。 對此,深交所研究報告建議,監管層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將"監管重點放在私募基金投資人資格和銷售渠道管理,從而降低其投資風險的社會影響"。同時,"政府監管機構不應干涉私募基金的產品設立和具體運作,以避免出現私募基金投資與共同基金同質化的問題",此外,還要"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格管理制度,解決困擾民間私募基金發展的委托理財關系和投資管理關系的合法性模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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