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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基金業發展新形勢 市場各方期待修改基金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2:4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易非 深圳報道 日前召開的第六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國際論壇上,記者了解到,從監管層到各方面的專業人士,都認為基金法中的一些內容已經對基金的發展形成了制約,為了基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針對證券市場和基金行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制度創新,對基金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基金法滯后效應初顯 2004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作為國內基金行業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制度,確立了基金行業運作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動了基金業的規范和發展。但是,隨著證券市場和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基金資產管理規模的快速擴張,基金新產品和新業務的不斷出現,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對證券市場、基金行業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比如說商業銀行試點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國有銀行改制上市,基金行業的生存環境已經發展了一些變化,基金法滯后的效應開始顯現。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在此次論壇上分析,《基金法》的部分內容已不再完全適應當前基金業發展和市場監管的需要,比如過高的市場準入門檻,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場化競爭,過嚴的投資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過于原則的條文不利于對違法違規及背信行為的查處。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修改《基金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應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對《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應調整、補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規、規章和規則。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建議,在當前的宏觀經濟背景下修改基金法,應該沒有以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顧慮,立法的出發點應該是促進基金管理公司在廣義的資產管理行業可持續發展。其中主要涉及三個方向:原有的基金法中規定過于嚴格,限制了行業的發展;行業發展過程中自身出現的問題,可以通過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符合基金行業長期利益的發展方向,原來的基金法中沒有規定。 修改至少應包括五項內容 “就沖著股權結構單一這一項,基金法就應該修改了。”天相投顧董事長林義相建議,“一定要盡快修改基金法。” 根據目前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僅限于從事金融資產管理業務的機構。在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目前規模較大的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都已參股或控股一家基金公司;商業銀行也通過國務院批準試點設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還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巴曙松認為,建議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范圍,由現在的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擴大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 股權激勵成為參會很多人士關心的問題。據了解,基金法為股權激勵保留了空間,只對主要股東的資質進行了規定,對其他股東并沒有要求。參會人員提出,可以通過在基金法中修訂和補充相關條款,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員工持股計劃,從根本上消除這一問題。而監管人士的近期講話中也透露出,在未來將推動基金公司建立包括員工持股在內的適合基金行業特點的激勵約束機制。 除了股權結構問題之外,專業人士也提出基金法的修改至少還應包括允許設立公司型基金、放寬基金公司業務范圍、擴大基金投資范圍、進一步強化對投資人的利益保護等。其中,在過去的基金法規定中,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證券投資領域,但在銀行、保險、證券公司、信托等機構紛紛涉足金融理財產品市場的今天,基金管理公司僅僅投資于證券投資領域,無法充分發揮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的優勢。巴曙松建議說,在基金法的修改中,應該放寬對基金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允許基金公司開展PE(私募股權投資)等投資范圍為非上市交易證券的業務。另外,基金產品自身的投資范圍也應該拓寬,房地產投資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等品種也應該可以投資。 加強制度創新,對基金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已是業內普遍呼聲。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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