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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友邦華泰金字塔穩本增利債券型基金基金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07: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接A12版)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可以到原銷售機構查詢成交情況,并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后的余額)與凈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申請總份額后的余額)之和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當日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及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或某幾筆申購;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依法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根據前述規定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時,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

  七、基金合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8號金茂大廈40樓

  法定代表人:齊亮

  成立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

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6)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秦曉

  行長:馬蔚華

  注冊資本:人民幣147.0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2]83 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 同業拆借;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按規定保存有關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15 年以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2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10)同類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A類基金份額與B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費用不同所導致的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人)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或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更換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三)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五)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托書的內容要求、送達時間和地點;

  4、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6、權益登記日;

  (下轉A14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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