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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 08: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接A10版) 中國銀行歷來重視內部稽核職能,中國銀行的內部稽核是內部獨立客觀的監督與評價活動,對本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與評估,負責跟進被稽核發現的問題及監督整改行動。2005年11月,董事會及稽核委員會采納了內部稽核章程,進一步明確內部稽核職能獨立于業務部門,并由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領導,在董事會授權下,稽核委員會負責提名總稽核及評估其表現、審查及核準內部稽核政策、內部稽核組織架構、年度內部稽核計劃及預算,以及審查內部稽核職能的有效性。中國銀行已于境內一級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與子公司設立內部稽核部門,各家境內一級分行內部稽核工作負責人均由總行委任及考核,向總行的內部稽核部門及分行行長報告。中國銀行建立了問責制,明確界定了內部稽核部門及稽核人員的責任,相關的內部稽核部門或人員的工作表現被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層負有整體管理責任,管理本行風險的各個方面,包括風險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貸政策,并批準風險管理的內部規則、措施及程序。高級管理層下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資產處置委員會和反洗錢工作委員會。 內部控制委員會負責監督全行內部控制體系的總體運行,決定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評估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以及識別內部控制體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導改進措施的落實,審閱及批準本行主要內部控制政策及相關實施計劃,制訂本行有關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控制、計量等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并不時聘用內部和外部專家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進建議。法律與合規部是內部控制委員會的秘書機構,該部負責管理法律風險、合規風險,并牽頭協調內部控制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監督本行整體資產和負債的管理,以及根據風險政策委員會所采用的一般風險管理政策,制訂有關管理政策。資產負債管理部是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的秘書機構,該部按照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制訂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動性,預測本行流動性的需求和風險,并對內重新分配資金以滿足流動性管理的需要。 資產處置委員會審核有關處置不良資產的戰略及政策,負責審批處置、清收及收回金額超出境內一級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權限額的不良貸款的建議。授信執行部是資產處置委員會的秘書機構。 反洗錢工作委員會負責反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事宜,法律與合規部是反洗錢工作委員會的秘書機構。 (3)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總經理對托管業務的風險控制負第一責任。部門內部設有專門的風險控制小組,作為部內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審議和決策機構,負責審議決定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風險管理戰略、基本原則、風險管理目標和重大政策措施,檢查和監督風險管理戰略、方針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針對托管業務的特點,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內部設立高級合規官和風險與合規管理團隊,具體開展部門內部內控及風險管理的相關工作。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國銀行開辦各類基金托管業務均獲得相應的授權,并在轄內實行業務授權管理和從業人員核準資格管理。中國銀行自1998 年開辦托管業務以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范、保密守則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個工作環節;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和隔離墻,安裝了錄音監聽系統,以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對和監控制度、應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證托管基金資產與銀行自有資產以及各類托管資產的相互獨立和資產的安全;制定了內部信息管理制度,嚴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4、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業務部門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 (六)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基金管理人報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等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職責過程中,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1、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財中心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700號港泰廣場22-23樓 負責人:陳勇勝 傳真:(021)23060266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3134688 聯系人:孫艷麗、陸未定 網址:www.gtfund.com 2、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財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號友誼賓館貴賓樓一層 負責人:吳畏 電話:(010)68498575 傳真:(010)68498182 聯系人:隋素梅 3、國泰基金電子交易平臺 網站:www.gtfund.com (登錄網上交易頁面) 電話:(021)23060325 聯系人:楊榮華 (二)代銷機構 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聯系電話:95566 聯系人:客戶服務中心 2、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客戶服務熱線:95533 3、中國農業銀行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項俊波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網址: www.95599.cn 4、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電話:(021)58781234 傳真:(021)58408842 聯系人:曹榕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秦曉 客服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3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31號 法定代表人:劉安東 客戶服務電話:11185 聯系人:陳春林 傳真:010-66415194 網址:www.psbc.com 7、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閻冰竹 聯系人:劉曄 電話:010-66226044 / 010-66223251 傳真:010-66226045 / 010-66226047 客戶服務熱線:010-96169 北京網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電話:021-62580818-213 傳真:021-62152814 聯系人:芮敏祺 網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系電話:(010)85130588 傳真:(010)65182261 聯系人:魏明 網址:www.csc108.com 10、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系電話:(021)53594566 傳真:(021)53858549 聯系人: 金蕓、楊薇 網址:www.htsec.com 11、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肖時慶 聯系電話:(010)66568047 傳真:(010)66568536 聯系人:李洋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金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中河南路11號萬凱庭院商務樓A座 法定代表人:劉軍 聯系電話:(0571)85783750 傳真:(0571)85783771 聯系人:龔曉軍 網址:www.bigsun.com.cn 13、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丁國榮 聯系電話:(021)54033888 傳真:(021)54038844 聯系人:鄧寒冰 網址:www.sw2000.com.cn 14、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系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60141 聯系人:黃健 網址:www.newone.com.cn 15、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2層-29層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聯系電話:021-63325888 傳真:021-63326173 聯系人:吳宇 網址:www.dfzq.com.cn 16、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蘇州市石路愛河橋路28號 法定代表人: 吳永敏 聯系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聯系人:方曉丹 網址:www.dwzq.com.cn 17、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東路99號標力大廈 法定代表人: 蘭榮 聯系電話:021-68419974 傳真:021-68419867 聯系人:楊盛芳 網址:www.xyzq.com.cn 18、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吉大海濱路光大國際貿易中心26樓2611室 辦公地址:廣東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18、19、36、38、41和42樓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305 聯系人:肖中梅 網址:www.gf.com.cn 19、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蔣元真 電話:021-65076608 傳真:021-65081063 聯系人:謝秀峰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518 網址:www.962518.com 20、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建設路2號宏源大廈 法定代表人: 湯世生 聯系電話:010-62267799轉6416 傳真:010-62294470 聯系人: 張智紅 網址:www.ehongyuan.com 21、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16號中國人壽大廈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獻春 聯系電話: 010-85252664 傳真: 010-85252655 聯系人:張顥 網址:www.mszq.com 22、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號信達大廈10-13樓 法定代表人:管榮升 電話:(0791)6285337 傳真:(0791)6289395 聯系人: 徐美云 網址:www.gsstock.com 23、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貝路1030號海龍王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電話:010-84588266傳真:010-84865560 聯系人:陳忠 網址:www.ecitic.om 24、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15-1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14樓 法定代表人: 王明權 電話: (021)68816000 傳真: (021)68815009 聯系人:劉晨 網址:www.ebscn.com 25、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29號 辦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區賓水道3號 法定代表人: 張志軍 電話: (022)28451700 傳真: (022)28451892 聯系人:陳慶燕 網址:www.ewww.com.cn 26、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廣州市東風東路836號東峻廣場3座5、34、35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中山二路18號電信廣場36、37層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聯系電話:020-37865026 傳真:020-87691530 聯系人:李俊 網址:020-38765054 27、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系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302 聯系人:林建閩 28、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法定代表人:胡運釗 聯系電話:021-63296362 傳真:021-51062920 聯系人:甘露 網址:www.cz318.com.cn 29、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316號 辦公地址:青島市東海西路28號 法定代表人:史潔民 聯系電話:0532-85022026 傳真:0532-85022026 聯系人:丁韶燕 網址:www.zxwt.com.cn 30、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廣西南寧市濱湖路46號 辦公地址:廣西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張雅鋒 聯 系 人:覃清芳 聯系電話:(0771)5539262 傳真:(0771)5539033 客服熱線:4008888100(全國)、96100(廣西) 網址:www.ghzq.com.cn 31、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10、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10、25層 法定代表人:馬昭明 聯 系 人:盛宗凌 聯系電話:0755-82492000 傳真:0755-82492962 客服熱線: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網址:www.lhzq.com 32、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萬善 聯系人:樊昊 電話:025-84457777 網址:www.htzq.com.cn 33、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許昌市南關大街38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經三路15號廣匯國貿11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剛 開放式基金咨詢電話:0371-96721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371-65585670 聯系人:陳利民 聯系電話:0371-65585670 網址:www.ccnew.com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98號201A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700號港泰廣場22-23樓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傳真:(021)23060266 聯系人:孫艷麗、陸未定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313468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系人: 廖海 經辦律師:廖海、田衛紅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昌路568號 辦公地址:上海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電話:(021)61238888 傳真:(021)61238800 聯系人: 陳兆欣 經辦注冊會計師:汪棣、陳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歷史沿革 本基金由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 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同意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4]140號)和《關于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04]109號)的核準募集。《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募集基金份額共計803,489,881.73份。 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擔保人為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04年11月10日)開始保本周期,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對應日(即2007年11月10日)止。 根據《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證監基金字[2007]307號),本基金管理人對《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在保本期滿后轉型為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自2007年11月11日起,《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該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續 一、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轉入的基金份額,將通過基金份額拆分,與集中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合并。本基金管理人作為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對由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轉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實施變更登記。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集中申購 一、集中申購期 本基金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14日開放申購,期間不開放贖回,稱為“集中申購期”。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集中申購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發售集中申購期,此類變更適用于所有銷售機構。基金發售集中申購期若經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具體規定詳見本基金集中申購期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相關公告。 二、銷售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三、銷售規模 本基金集中申購期內的新增銷售規模上限為150億元(不含集中申購資金產生的利息)。具體銷售規模控制措施見《國泰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申購期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四、銷售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各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集中申購。直銷機構、代銷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其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購安排 1.集中申購時間:2007年11月16日至2007年12月14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集中申購價格 本基金集中申購價格為每份1.00元,集中申購代碼為“020011”。 3.集中申購數量 集中申購以金額申請。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辦理集中申購時,每次申購金額不得低于1000元。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累計申購金額不設上限。 4.集中申購費用 投資者在集中申購期提交申購申請的,適用費率如下。 集中申購金額(M) 費率 M<50萬 1.50% 50萬≤ M<200萬 1.20% 200萬≤ M<500萬 1.00% M ≥500萬 1000元/筆 5.集中申購申請確認 對于T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集中申購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將在T+1日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對申請有效性的確認僅代表確實接受了投資者的集中申購申請,集中申購份額由注冊登記機構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后確認。投資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購期結束后,到其辦理集中申購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6.集中申購份額的確認 集中申購款項在集中申購期間存入專門賬戶,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期間產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后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集中申購期結束后,由注冊登記機構計算投資者集中申購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在3日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集中申購款項的驗資。 驗資結束日為原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默認轉為國泰滬深300指數基金的投資者的基金份額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份額拆分,使得驗資結束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00元,再根據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默認轉為國泰滬深300指數基金的投資者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并由注冊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確認,驗資結果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拆分是指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使得基金份額凈值相應降低,但調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份額拆分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具體內容詳見基金份額拆分有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就集中申購的份額確認情況、基金份額拆分結果進行公告。 7.集中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 對于辦理集中申購的投資者,集中申購費用、集中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注:對于500萬(含)以上的申購適用絕對數額的申購費金額,即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 - 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集中申購價格 上述計算結果(包括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申購費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集中申購期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8.“末日比例確認”的處理方式 為了基金平穩投資運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購期內對基金新增申購規模實行150億元的上限控制(不含集中申購資金產生的利息)。 (1)集中申購期內申購申請不超過150億元(含150億元)的情形:若集中申購期內申購申請全部確認后本基金集中申購的總金額不超過150億元(含150億元),則所有的有效申購申請全部予以確認。 (2)集中申購期內申購申請高于150億元的情形:若集中申購期內申購申請全部確認后本基金集中申購的總金額超過150億元,將對集中申購期內最后一個申購日之前的有效申購申請全部予以確認,對最后一個申購日有效申購申請采用“末日比例確認”的原則給予部分確認,未確認部分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末日申購申請確認比例的計算如下: 集中申購期末日申購申請確認比例 = (150億元 – 集中申購期內申購末日之前有效申購申請金額)/末日有效申購申請金額 按照上式計算的確認比例,投資者在集中申購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購申請將部分予以確認。 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投資者集中申購期內申購費按照按比例確認后的有效確認申購申請金額對應的費率計算。 集中申購期申購申請確認比例將于集中申購期結束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舉例如下: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集中申購期內有效申購金額不足150億元,該筆申購將按照100%比例全部確認,對應申購費率為1.5%,在集中申購期間產生利息3.00元,基金集中申購價格每份為1.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1+1.5%)=9852.21元 申購費用=10000 - 9852.21 =147.79元 申購份額=(9852.21+3.00)/1.00=9,855.21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可得到9,855.21份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例二: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集中申購期內有效申購申請金額超過100億元。若該筆申購申請發生在集中申購末日之前,該筆申購將按照100%比例予以確認,投資者得到的申購份額同例一。 若該筆申購申請發生在集中申購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購末日之前有效申購申請金額達到130億元,申購末日的有效申購申請金額為30億元,投資者得到的申購份額確認比例為(150 - 130)/30 = 66.6667%,對應申購費率為1.5%,申購末日產生利息2.00元,基金集中申購價格每份為1.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有效申購申請確認金額=10,000×66.6667%=6,666.67元 凈申購金額=6,666.67/(1+1.5%)=6,568.14元 申購費用=6,666.67-6,568.14=98.53元 申購份額=(6,568.14 + 2,00)/1.00=6,570.14份 未確認金額=10,000-6,666.67=3,333.33元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可得到6,570.14份基金份額。未確認金額3,333.33元將于本基金集中申購結束后退回投資者賬戶。 若投資者在集中申購期間多次申購該基金,其有效申購申請將按照單筆有效申請確認比例計算單筆有效申購申請份額。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時間為準。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國泰基金電子交易平臺提供7*24小時服務,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與轉換的申請,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請順延至下一交易日處理。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集中申購結束后,本基金可暫停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暫停期間不超過3個月。暫停申購、贖回期間結束后,本基金將開放申購與贖回。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申購或贖回開始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 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通過國泰基金電子交易平臺(www.gtfund.com)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增減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定 (一)申購金額的限制 代銷機構每個賬戶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直銷機構每個賬戶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萬元(含申購費),已在直銷機構有本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追加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 (二)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額,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進行前述調整,必須在調整生效前2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注冊登記機構應在T+1日對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應在T+2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投資者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與價格 (一)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計算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申購的有效份額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2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的金額,贖回凈額為贖回金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2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二)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 +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 - 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注:對于500萬(含)以上的申購適用絕對數額的申購費金額,即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三)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基金贖回費率 贖回凈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四)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資產凈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及其用途 (一)申購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于凈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若投資者在一天之內有多筆申購,則按每次申購金額對應費率分別收取申購費。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50萬元以下 1.5%. 50萬元(含)- 200萬元 1.2% 200萬元(含)-500萬元 1.0% 500萬元(含)以上 1000元/筆 舉例說明如下: 某投資者以40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凈額=400,000/(1+1.5%)=394,088.66元 申購費用=400,000-394,088.66 =5911.34元 申購份額=394088.66/1.10=358,262.41 即投資者以40萬元申購本基金,如果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358,262.41份。 (二)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歸入基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銷售、注冊登記等機構的相關手續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 贖回費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2年 0.2% 2年(含)以上 0 (注:1年按365天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 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持有不超過1年的1000份基金份額,贖回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1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凈額為: 贖回金額=1000×1.10=1100元 贖回費用=1100×0.5%=5.50元 贖回凈額=1100-5.50=1094.50元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持有不超過1年的1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1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凈額為1094.50元。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在調整實施前2個工作日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四)針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對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八、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立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一)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二)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依法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及時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日,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日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其他相關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二)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其他相關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三)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1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2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其他相關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二、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具體轉換費用和可轉換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三、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的轉托管手續。投資者于T日轉托管基金份額成功轉入后,轉托管份額于T+1日到達轉入方網點,投資者可于T+2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 “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 十六、基金的凍結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并凍結。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運用以完全復制為目標的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約束和數量化風險控制手段,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衡量基準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不超過0.35%,實現對滬深300指數的有效跟蹤。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滬深300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增發)等,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股票資產的80%,其中備選成份股投資比例不高于15%。本基金投資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 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理念 本基金采取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管理方式,實現與市場的同步增長,獲取中國經濟增長的長期穩定回報。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以完全復制為目標的指數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滬深300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會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五、股票組合的構建與調整方法 本基金采用以完全復制為目標的指數跟蹤方法,原則上按照成份股在滬深300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在發生以下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將對資產組合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使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圍內: (1)因受成份股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動性等其他市場因素的影響或因受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合規因素限制,使基金管理人無法依據指數購買某成份股; (2)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發生新增、剔除或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或因公司行為導致指數權重發生變化; (3)其他可能影響指數復制的因素,如基金分紅、大額申購或贖回等在發生以下情況時, 六、投資決策過程 1、投資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的相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2、投資管理體制 本基金管理人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團隊制。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方面的整體投資計劃與投資原則;決定有關基準指數重大調整的應對決策、其他重大組合調整決策以及重大的單項投資決策;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負責投資組合的構建、調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資程序 (1)金融工程部運用數量化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結合研究開發部的研究報告,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與歸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2)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金融工程部等部門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定期召開或遇重大事項時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日常決策。 (3)基金經理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分析報告,原則上依據指數成份股的權重構建資產組合。在追求跟蹤誤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采取適當的技術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中央交易室根據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體證券品種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門根據市場變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并提供相關績效評估報告。稽核監察部對基金投資計劃的執行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險控制。 (6)基金經理密切跟蹤標的指數的變動,結合成份股情況、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監察部的績效評估報告和對各種風險的監控和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以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調整上述投資程序,并予以公告。 4、關于交易過程的說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將獨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統一的中央交易平臺。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時地處理所有投資產品的交易指令,并保護不同產品之間的交易秘密。基金經理小組必須遵守投資組合決定權和交易下單權嚴格分離的規定,經由中央交易室統一下達交易指令。 七、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基準= 90%*滬深300指數收益率+10%*銀行同業存款收益率 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指數,它是中國第一支由權威機構編制、發布的全市場指數,流動性高,可投資性強,綜合反映了中國證券市場最具市場影響力的一批優質大盤企業的整體狀況,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能夠作為指數基金的跟蹤標的。 如果基金所跟蹤的目標指數被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停止發布、或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該指數不宜繼續作為目標指數,或者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變更基金的跟蹤目標和投資對象,并在變更前提前2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證系列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計算。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指數的精確性。但無論因為疏忽或其他原因,中證指數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不因指數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也無義務對任何人和任何錯誤給予建議。關于指數值和成分股名單的所有版權歸屬中證指數有限公司。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中高風險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 九、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對于因上述5-6項情形導致無法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將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的前提下,將結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替代。 十、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因滬深300指數成分股調整、上市公司合并、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資金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范圍。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后確定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于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類同權證處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約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三位(含第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3、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集中申購期基金份額的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除權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為基金份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下轉A12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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