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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負有共同受托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1:55 第一財經日報
中國農業銀行托管業務部總經理張軍洲: 吳慧 “上電轉債烏龍”事件引發市場對基金管理人風險意識和受托責任的關注。隱藏在基金管理人身后的基金托管人一直被法律法規賦予著制約、監督基金投資運營的特殊功能,《第一財經日報》日前專訪中國農業銀行托管業務部總經理張軍洲,探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共同責任。 《第一財經日報》:“上電轉債烏龍”事件發生后,有人認為托管銀行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如何看待市場這一質疑? 張軍洲:托管行為基金公司保管資產,就有義務對基金公司的資產持有情況進行提示。此次上電轉債事件,如果托管行切實擔負并行使了托管人責任、并且技術系統支持的話,應該是可以發現到可轉債券的到期情況、并對基金公司進行相應提示的。這在技術上是完全可行的。當然,我并不了解相關托管行是否對基金公司進行了提示。 《第一財經日報》:托管銀行對基金日常投資是如何監管的?若基金違規操作,托管行會怎樣做? 張軍洲:基金應該嚴格按照基金契約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來進行交易,如果同一公司旗下的兩只基金在進行反向操作,即對同一只股票一個買、一個賣,我們就認為這構成了違規操作。在2004年,個別基金公司依然出現過這樣的行為,現在這一現象已基本消失。 一旦發現基金在進行違規操作,經確認后,托管行會在第一時間電話提醒基金公司,然后再發送風險提示函,請基金公司立即改正,嚴重違規還要緊急約見公司主管,如果基金公司對此并未改正,(托管行)還會立刻向證監會報告。 《第一財經日報》:目前基金行業漠視契約的現象比較普遍,比如大盤基金不買大盤股,小盤基金專買大盤股等!痘鸱ā分幸幎,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在實際操作中情況如何? 張軍洲:從去年下半年開始這一現象開始增多。許多基金公司對證券市場前景判斷未能準確,因此之前的基金契約都約定得較為保守;鸸芾砣藶榱俗尰饍糁翟鲩L更快,違反契約進行更靈活的操作。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從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這種操作是對基金契約的漠視。對這種行為,托管銀行理應發揮監督職能,拒絕其投資指令,拒絕為其劃款清算等。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一行為為持有人賺錢,尚未損害到投資者利益,所以還沒有投資者進行質疑,這一行為得到“默許”,但一旦市場出現問題,則有可能引起糾紛。 所以,許多公司正在不斷地修改基金契約,使得投資交易更好地滿足契約的要求。監管部門也注意到這一問題,托管行也在積極和基金公司溝通。 《第一財經日報》:托管銀行和基金公司之間關系應如何看待? 張軍洲:基金公司和托管行既有合作的關系,又有制約的關系,更主要的還是制約的關系;鹜泄苋撕凸芾砣素撚泄餐芡胸熑,托管行需要意識到,只有切實履行職責、促使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夠做大做強,才能收獲“雙贏”。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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