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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范圍有望放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05:4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趙彤剛 基金投資其托管銀行的股票有望成為可能。監管部門日前專門就此召開會議,研究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 2004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基金不得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出臺這一規定的主旨顯然是為了防范關聯交易中的利益輸送問題。在當時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上市較少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對基金業投資的影響并不大,但隨著工行、建行、中行等銀行相繼上市,這一規定對基金業投資的影響開始顯山露水。 目前共有12家銀行成為基金托管人,其中10家銀行均已發行A股上市。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所托管的基金數量分別達85、64、53、36只。 由于受制于《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銀行所托管的基金并不能投資這些相應銀行的股票。從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剛剛發布的三季報中可以看出,這些銀行的前十大非限售股股東中,保險公司與社保基金居多,基金數量并不多,這與其他大盤藍籌股前十大非限售股股東中基金“扎堆”的現象形成鮮明對比。 剛剛披露的基金三季報也顯示,截至三季度末,僅有21只基金持有工商銀行市值97.78億元,占工行流通市值的16.1%;34只基金持有建設銀行市值62億元,占建行流通市值的10.61%。 銀河證券基金高級分析師王群航認為,在愈演愈烈的“二八”現象中,大盤銀行股顯然是上漲的主力之一,但由于受制于《基金法》的有關規定,許多基金并未能從這種市場格局中大量獲益。 另外,現在許多證券公司都是基金公司的股東,隨著券商上市開始增多,相關規定也對基金投資產生影響。 《基金法》規定,相關基金不能投資身為其股東的券商股,也不能投資其股東券商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如在中石油發行中,由于中信證券是主承銷商,中信證券控股的華夏基金、中信基金從而都無緣申購中石油新股。而建設銀行在9月發行新股時,建行托管的64只基金也都放棄了新股申購。 對此,基金公司普遍希望能對《基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修改。 業內人士分析,由于基金與其托管銀行沒有直接關系,因此通過修改《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允許基金投資托管銀行股票的可能性比較大。 但基金與基金管理人股東券商關系密切,估計放開基金投資相關券商股及其承銷證券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對基金公司只能是“一參一控”,即每家基金公司一般僅與兩家券商存在關聯關系,因此對基金投資總體影響并不大。 在修改的時間問題上,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目前有關部門組織研究修改《基金法》的相關規定,但修改法律須進入全國人大立法程序,因此最快也需要等到明年才有可能修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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