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女士購買基金200萬成廢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0:53 北京商報
商報訊(記者 郭瑩) 花200萬元購買的基金在4個月后才被發現變為廢單。原告王女士以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自己收益損失為由將建設銀行和建信基金公司告上北京朝陽法院,要求兩被告按照判決前最高一天的凈值計算賠償自己的損失共計80萬元。 2007年4月13日,王女士在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朝陽支行架松儲蓄所申請購買100萬元“建信恒久”基金和100萬元“中國50”基金,為此王女士從證券賬戶上支付了200萬元人民幣,并在其打印憑證上簽字確認。 2007年8月16日,王女士來到銀行辦理轉賬業務時,發現自己買進的“建信恒久”基金變為廢單,支付的100萬元現金在2007年4月16日被退回。在此期間銀行和基金公司均未將此情況告訴王女士。 王女士認為,銀行打印出的憑證就是對自己申購該基金成功的確認,也是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確認。交易合同一旦形成,證券公司和銀行都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將基金款擅自退回的行為是無效的,必須對自己的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基金公司及建行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均表示,銀行作為代銷機構只是提交了交易申請,但并不代表申請必然獲批。根據基金公司的業務規則以及銀行的客戶須知,認購結果的最終確認以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也就是基金公司的確認為準。根據基金公司出具的證據,從去年12月29日至今年7月3日,該公司已暫停接受建信恒久基金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的申購及轉入,對此該公司在公司網站和相關報紙上均發布了公告進行告知。 建信基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公司沒有批準該筆申請,因此雙方的基金合同根本就不成立。而基金是否認購成功,客戶只需要登錄基金賬號,從網上就可以查詢到。建行的代理人則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銀行不承擔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王女士不了解公告內容,且未及時就基金的申購情況進行確認,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投資失敗,應自行承擔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