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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合適的基金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1:1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國都證券 姚小軍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從兩個文件的具體內容來看,對基金銷售行為及銷售機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 系統性、制度化地規范基金的銷售行為 自2006年下半年牛市行情得到大部分投資者認同之后,基金的銷售也隨之火爆,但基金銷售過程中原先就已經存在的一些不規范行為不但沒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基金持有人的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此次《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頒布,在制度層面上對基金的銷售行為進行了系統性的規范。一方面,指導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則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應性管理制度。 目前,基金的銷售機構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銀行這三類機構,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主管機構,證監會的文件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有較強的指導作用,但對銀行有多大的約束力還有待觀察。 2 強化投資者投資基金時的風險意識 基金銷售過程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便是基金銷售機構不能完全做到將合適的基金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而更多的時候是為了銷售而銷售,這給基金未來的發展留下了很大的隱患。目前,許多高風險的基金被銷售給了風險承受能力并不強的投資者,因為市場前期整體處于上漲態勢,問題尚不會暴露,一旦市場進入長期調整階段,則可能會對基金行業帶來較大的沖擊。此次《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的核心思想便是將合適的基金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通過風險揭示的形式,提醒投資者買者自負。 3 增強對基金、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風險評估的需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的評價的方式和方法。此前,對基金公司和基金產品的評估,更多的是從其收益率角度進行分析,而此次則強調對風險的評估,這將增強對基金、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風險評估的需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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