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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強基金銷售監管 掃除盲目購買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2:2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掃除盲目購買基金和“誤賣”基金行為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昨日同時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兩個文件,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反映了監管層加強基金銷售監管的決心。 該負責人表示:“在我國推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已有了一個很好的契機,對于掃除基金投資人盲目購買基金和基金銷售機構‘誤賣’基金的行為、降低因產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將發揮長期穩定的作用! 規范基金銷售機構內控制度 《內部控制指導意見》旨在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利于現在不同的銷售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規范制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一些先前不為機構重視或存在真空的業務環節,比如,銷售機構的決策程序、風險評估、授權控制、分支機構管理等,該意見都作了詳盡的規定,基金銷售有望在這些方面得到實質性的改善。 對于投資者來說最為重要的還有,該意見加強了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如要求其分發《投資人權益須知》,保障銷售資金的安全,設定客戶服務標準,以及建立投訴處理體系。 為保證銷售資金的安全,該意見要求,銷售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當日的全部基金銷售資金于同日劃往總部統一的基金銷售專戶,實現日清日結。上述負責人稱,由于分支機構網點眾多,難以監控,我們要求各分支機構不沉淀銷售資金,于每個交易日將資金劃往總部統一的基金銷售帳戶,以便于監督銀行和證監會基金部監控該帳戶的資金安全。 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的做法,該意見規定,在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帳戶時,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提供《投資人權益須知》,以保證投資人了解相關權益,避免銷售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但具體形式可由銷售機構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另外,為解決基金代銷機構、基金管理人在持續服務方面權責不清的問題,該意見規定,持有投資人聯系方式等資料信息的一方應承擔持續服務責任。 “適用性”關鍵在于風險匹配 《適用性意見》所聚焦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境外成熟市場已有多年的應用經驗,在我國則是一種全新的嘗試。所謂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把合適的基金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其核心內容是基金銷售機構通過問卷等形式了解投資人的投資目的、期望回報、投資經驗、對風險的容忍程度等,然后再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 該意見對審慎調查,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和評價,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等四個方面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審慎調查原則要求,基金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互相審慎調查。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評價方法至少要考慮投資方向、歷史規模、過往業績、有無違規行為歷史等四個方面的因素。 另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基金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也應當追溯調查、評價該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 在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方面,基金銷售適用性的關鍵在于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匹配,而內部控制、信息管理平臺和經過適當培訓的銷售人員均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起到保障作用。風險匹配方法主要是在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同時將基金產品風險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定義為風險不匹配。 基金銷售機構還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愿聲明內容,對于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產品風險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確認。 業內人士認為,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推廣和實施基金銷售的適用性管理,非常及時,將有效引導銷售機構的行為,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投資的社會風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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