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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范基金銷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2:12 第一財經日報
“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吳慧 基民盲目追捧基金的現象或將有所改變。證監會兩紙公文將約束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內部控制系統,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昨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下稱《適用性意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下稱《內部控制意見》),前者即日開始實施,后者于2008年1月1日實施。 2006年牛市以來,財富效應使得居民儲蓄大搬家,基金受到投資者的追捧。但一些投資者忽視基金投資的風險、搶購基金的行為,使得監管層一直將投資者教育視為重中之重。證監會基金部負責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兩個文件意在將投資者教育細化為制度安排。 兩個文件中所指的基金銷售機構均是指基金公司及其直銷中心,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此前,監管層認為,作為基金的主銷售渠道——商業銀行在投資者教育活動上并未切實起到應有的作用。 兩個文件明確,中國證監會及授權、派出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有權對與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工作等進行詢問或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可對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必要的指導。 《適用性意見》明確,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內部控制意見》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 《適用性意見》詳細要求了基金銷售機構必須對基金產品作出風險評價,對基金投資人也作出風險承受能力類型評價,以此來實現“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內部控制意見》則具體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必須制定和發布《投資者權益須知》。 相關鏈接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三個等級: (一)低風險等級; (二)中風險等級; (三)高風險等級。 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四個因素: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基金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 (三)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基金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 基金投資人評價至少三個類型: (一)保守型; (二)穩健型; (三)積極型。 基金銷售機構制定《投資人權益須知》內容至少包括: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二)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方式; (三)投資人辦理基金業務流程; (四)基金分類、評級等的基本知識以及投資風險提示; (五)向基金銷售機構、自律組織以及監管機構的投訴方式和程序; (六)基金銷售機構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資人說明的內容。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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