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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監管框架已初步成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1:54 證券日報
證監會發布兩份規范性文件基金銷售監管框架已初步成形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詳見 C1版),這是繼今年3月監管層頒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之后,在基金銷售監管方面的又一重要舉措。記者了解,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業務資格管理細則》、《證券投資基金評價與咨詢業務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與運作費用指導意見》等法規也都已起草完畢,將擇期發布。至此,基金銷售監管框架已初步成形。一年內針對一個問題出臺多份文件,也反映出監管層加強基金銷售監管的決心。 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內部控制意見》旨在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控制原則、銷售決策流程、銷售業務執行流程、會計系統、信息系統、監察稽核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有利于現在不同的銷售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規范制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一些先前不為機構重視或存在真空的業務環節,意見也都作了詳盡的規定,基金銷售有望在這些方面得到實質性的改善。對投資者來說,最重要的是,該意見加強了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例如,要求其分發《投資人權益須知》,保障銷售資金的安全,設定客戶服務標準,以及建立投訴處理體系。 在《內部控制意見》中,既對基金銷售機構在從事基金銷售業務時所要達到的內控基本要求有明確的規定,又給基金銷售機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有特色的內部控制留下充足空間。基金銷售機構涉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專業基金銷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直銷等各類機構,各類機構內部治理結構差異較大,基金銷售業務在機構總體經營戰略中的地位也不同。為此,《內部控制意見》對內部控制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做出規定,對部分內控制度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根據各自特點和業務需要進行建立。同時,還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基金銷售機構內外環境因素及其自身特點。 另外,在《內部控制意見》還引入了服務提供商的概念,合作的服務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資金賬戶開立銀行等。這些機構不屬于基金銷售機構,但在基金銷售過程中擔負著重要責任,其內部控制的水平直接影響銷售資金的安全。為此,證監會要求合作的服務提供商也要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參照本意見執行。 《適用性意見》所聚焦的基金適用性在境外成熟市場已有多年的應用經驗,在我國則是一種全新的嘗試;痄N售適用性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合適的基金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其核心內容是由基金銷售機構通過問卷等形式了解投資人的投資目的,期望回報、投資經驗、對風險的容忍程度等,然后再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痄N售機構一旦實施了基金銷售適用性,對于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產品風險超越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基金投資人將得到特別提示并需對該行為進行確認。 《適用性意見》明確,基金銷售機構在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四項指導原則: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及時性原則。這四項原則為基金銷售機構建立自己的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打下了基調。分析人士表示,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推廣和實施基金銷售的適用性管理,非常及時,將有效引導銷售機構的行為,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今后對于擬申請基金代銷資格的機構,將要求滿足《內控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同時按照《適用性意見》的要求制定基金銷售適用性的長期推行計劃。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兩個文件的頒布,將引導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導基金投資人了解基金的風險,同時也將強化提示基金投資人“買者自負”的原則。因此,是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長效機制的實質性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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