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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開放式基金通過中國光大銀行網上銀行申購實行費率優惠的公告(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 08: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為進一步答謝投資者,方便投資者申購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經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協商,現決定自2007年9月26日起,對通過光大銀行網上銀行申購長城久富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長城久富基金”)、長城久泰中信標普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長城久泰基金”)的申購費率實行優惠。 一、適用投資者范圍 通過光大銀行網上銀行申購長城久富基金、長城久泰基金的個人投資者。 二、優惠原則 通過光大銀行網上銀行申購(不含定期定額自動申購)長城久富基金、長城久泰基金,其申購費率在原申購費率基礎上實行6折優惠,但優惠后的申購費率不低于0.6%。 三、優惠費率 1、長城久富基金相應費率如下: 2、長城久泰基金相應費率如下: 四、重要提示 1、具體辦理程序須遵守光大銀行的相關規定。 2、當申購費率調整或新增基金時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五、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了解或咨詢相關情況: 1、光大銀行網址:www.cebbank.com 2、光大銀行客戶服務電話:95595 3、長城基金網址:www.ccfund.com.cn 4、長城基金客戶服務電話:400-8868-666 特此公告。 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6日 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長城久富核心成長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要求,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對本公司管理的長城久富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現對上述基金托管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原表述為: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總份額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和電子文檔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蓋章后,將復核結果以加密傳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該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3) 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的凈價進行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權證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 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證或者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證,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用恰當的估值技術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認為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各因素,如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的基礎上,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現修改為: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總份額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蓋章后,將復核結果以加密傳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待條件成熟后,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發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③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該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④ 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進行估值: A、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低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應采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作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B、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高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應按下列公式確定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FV=C+(P-C)×(Dl-Dr)/Dl (FV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C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于除權日對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應調整);P為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Dl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Dr為估值日剩余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3) 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凈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凈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意見并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及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權證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證,以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意見并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及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5)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認為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各因素的基礎上,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2、“(二)凈值差錯處理” 原表述為: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賠償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中股票估值方法的第1)-4)、債券估值方法的第1)-5)、權證估值方法的第1)-3)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70%,基金托管人承擔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本協議第八章、第(一)條、第(5)項規定的方法確定一個價格進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70%,基金托管人承擔30%;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協議第八章、第(一)條、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現修改為: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70%,基金托管人承擔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中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本次修改自2007年9月26日起生效。 本公告僅對有關原托管協議修改的事項予以說明,其最終解釋權歸基金管理人。投資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的詳細情況,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cfund.com.cn)或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8868-666)垂詢相關事宜。 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 修改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要求,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管理的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資產估值” 1、“(二)估值日” 原表述為:“本基金成立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現修改為:“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2、“(三)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現修改為:“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3、“(四)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增值額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3款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現修改為: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或按成本確定公允價值; (4)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五)估值程序” 原表述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步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章后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約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加蓋業務章后返回給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現修改為: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5、“(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原表述為: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停市時;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現修改為: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6、“(七)估值錯誤的確認及處理方式” 原表述為: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三位。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小數點后三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單位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單位資產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與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凈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在賠償基金投資者后,有權向有關責任方追償,其賠償原則如下: 1、賠償僅限于因差錯而導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損失; 2、賠償僅限于因差錯而導致在單次交易時給單一當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損失; 3、基金管理人具有向當事人追償不當得利的權利。” 現修改為: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7、增加“基金凈值的確認”及如下相關條款: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處理” 原表述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條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單位資產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戰爭、火災、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現修改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7)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1、“(一)估值日” 原表述為:“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現修改為:“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2、“(二)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現修改為: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或按成本確定公允價值; (4)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三)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現修改為:“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4、“(四)估值程序” 增加“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的表述。 5、“(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原表述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現修改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6、“(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原表述為: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現修改為: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7、“(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原表述為:“基金管理人應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以加密傳真等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以雙方確認的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現修改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8、“(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原表述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項或債券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本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現修改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7)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本次修訂自2007年9月26日起生效。 本公告僅對有關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項予以說明,其最終解釋權歸基金管理人。投資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的詳細情況,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cfund.com.cn)或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8868-666)垂詢相關事宜。 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長城久泰中信標普300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要求,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管理的長城久泰中信標普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二十、基金資產估值” 1、“(一)估值目的” 原表述為:“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基礎。” 現修改為:“基金財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2、“(二)估值日” 原表述為:“本基金成立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現修改為:“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3、“(三)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現修改為:“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4、“(四)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增值額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3款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現修改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 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5、“(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下轉D15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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