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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公司陷轉債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10:01 21世紀經濟報道
上海報道 本報記者 劉詩穎 2007年8月14日,上電轉債平靜地完成了最后一天的交易。自8月14日起,上電轉債停止交易和轉股,未轉股的轉債將全部被凍結,上市公司將按照102.76元每份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上電轉債。 當天,上電轉債最終以225.04元收盤,即使不轉股,與2006年12月100元/張的申購價相比,申購者獲得了120%以上的無風險收益。 詭異的是,臨門一腳,卻有三家持有上電轉債的基金公司卻擺起了烏龍陣。 最終結果顯示,該三家基金公司沒有在最后交易日賣出或實施轉股,三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五只基金被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致使基金資產受損合計為2200萬元。 9月5日,證監會基金管理部就此事向各基金公司、托管銀行正式發文,表示此次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值得重視和深思”。 自擺烏龍 “我們的工作是充分的,在7月13日至8月13日的一個月時間內,我們發布了八次‘上電轉債’贖回事宜的公告”上海電力(600021,SH)證券事務部人士說道,出現轉債未賣出或未轉股的情況,責任完全在相關基金公司一方。 中銀國際可轉債研究員杜遠芳告訴記者,可轉債是個進可攻退可守的投資品種。“如果市場行情不好,投資者可持有債券,雖然利率不高,但不會遭受債券面值的大幅下跌;如果行情好,公司的股價上漲,投資者可以轉換成股票在二級市場獲取收益,還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債券。” 受益于行情的火爆,2006年12月18日上市的上電轉債給投資者帶來了可觀的收益。 截至2007年8月14日,上電轉債的收盤價為225.04元,與2006年12月100元/張的申購價相比,申購者獲得了120%以上的無風險收益。 “更多的投資者則會選擇轉股。”杜遠芳說道。根據公司約定,上電轉債的轉股價為4.43元/股,而8月14日的上海電力收盤價為10.12元/股。一買一賣之間,轉股的收益也在120%之上。 而錯過這個最后時點,轉債就要被上市公司贖回。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將按照102.76元/張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上電轉債。102元和225元之間,實在是一個不小的距離。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數據,截至2007年8月14日,已有972876942.64元“上電轉債”轉換為公司A股股票,累計轉股219611048股,占“上電轉債”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4.05%。 而上電轉債贖回的數量為271190張,本金為27119000元,僅占“上電轉債”發行總額10億元的2.71%。 遺憾的是,在這僅有2.71%的贖回份額中,三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五只基金赫然在目,其基金資產受損合計高達2200萬元。 管理層關注 “上電轉債門”事件一出,投資界四座驚愕。 9月5日,證監會基金管理部向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銀行發出<關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電轉窄事件的通報>。 <通報>指出,此次事件是近年來管理人未能勤勉盡責、操作不當而發生的較大案例之一,反映出相關投資管理人責任心和風險控制意識薄弱,專業素質和技能不夠合格,同時,事件過程中部分托管銀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無法滿足基金托管業務的要求。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基金經理表示,轉債作為專業性很強的投資標的,偶爾會出現投資機構或上市公司觸犯相關條款的事件。但從以往的情況來看,多源自投資人員不夠專業,而這次以專業著稱的基金公司犯如此低級失誤,令人始料未及。 某大型基金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告訴記者,基金公司的投資風險控制一般要經歷三個關口,“相關行業研究員要盯住公司,隨時向基金經理提醒相關動態,交易室人員要對近期的交易狀況作出提醒,而基金經理則要隨時跟蹤旗下的投資標的。” 另外,公司還設有專門的風險控制人員,也要對投資品種作出監控。 而這次的轉債事件,暴露了相關公司的內控形同虛設。 一位接近管理層的人士表示,除了相關人員的責任心,基金規模的快速膨脹,使得基金行業面臨人才瓶頸是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某些公司的研究員一人要負責多個行業,體力腦力都會透支。”他指出,在制度建設層面,某些基金公司的風控流程設計也存在著不合理之處。 風險并不單單出現在基金公司內部。 上電轉債事件發生后,托管銀行的常規監管也引起了監管層的關注。在通報中,證監會要求各銀行隨著托管業務的加大,“應加大系統投入,及時補充懂業務、有責任心的業務人員,原則上每位核算人員操作的基金不能超過4支。” “雖然三家公司出現了上電轉債的操作失誤,但我們并沒有出現風險控制的系統性風險”,管理層人士強調,管理層很快就發現了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了妥善處理,沒有給基金持有者帶來實質的損失。 上述人士告訴記者,這一事件的發生原委、其中細節還將在未來的基金報表中得以揭示。 基金公司買單 上電轉債事件發生后,三家基金公司承擔了相關損失,未對當天基金的凈值計算以及申購贖回造成影響。 根據通報,3家基金公司已使用風險準備金彌補基金財產全部損失,針對潛在漏洞進行了積極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根據2006年8月14日頒布的<關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公司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費收入的5%,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可以不再提取。 而風險準備金用于賠償因基金公司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 不過,不少業內人士對風險準備金全額賠付這一說法表示懷疑。某基金公司督察長認為,從2006年度開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這一損失,“賠付的大多是公司的自有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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