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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債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等業務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8: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為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決定自2007年9月11日起調整對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01001、001002、001003,以下簡稱“本基金”)的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業務的數量限制,即單日每個基金賬戶的申購、轉換轉入或定期定額金額應不超過1000萬元;如單日每個基金賬戶累計申購、轉換轉入或定期定額金額超過1000萬元,本基金將有權拒絕。在本基金限制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業務期間,本基金的贖回等業務正常辦理。本基金恢復辦理正常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業務的具體時間將另行公告。 如有疑問,請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或登陸本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獲取相關信息。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 華夏紅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新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根據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簽署的代銷協議,自2007年9月12日起,中國銀行開始代理銷售華夏紅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投資者可在中國銀行的各營業網點辦理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 一、投資者可通過以下渠道咨詢詳情 1、中國銀行客戶服務電話:95566; 中國銀行網站:www.BOC.CN; 2、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 二、本基金代銷機構 自2007年9月12日起,本基金將有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交通銀行、浦發銀行、國泰君安證券、中國銀河證券、中信建投證券、申銀萬國證券、國信證券、興業證券、海通證券、光大證券、南京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東北證券、國都證券、聯合證券、華泰證券、長城證券、東吳證券、金元證券、湘財證券、華西證券、齊魯證券、萬聯證券、中信金通證券、世紀證券、平安證券、中銀國際證券、國海證券、信泰證券、中信萬通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東莞證券、長江證券、中信證券、國聯證券、廣州證券、渤海證券、西南證券、山西證券、中原證券、國元證券、東海證券、國盛證券、上海證券、德邦證券、華林證券、新時代證券、西部證券、安信證券(原“廣東證券”)、大同證券等五十六家代銷機構。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中國銀行代銷城市 在中國銀行所有32個一級分行、400多個城市、10000多個網點為投資者辦理基金開戶、申購、贖回及其他業務。 華夏復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華夏復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7]241號文批準,于2007年9月5日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募集首日順利結束。 經中瑞華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募集的凈認購金額為4,999,098,173.18元人民幣,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14,775.48元人民幣。募集資金已于2007年9月7日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 本次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為959,328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1.00元人民幣計算,設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4,999,112,948.66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賬戶,歸投資者所有。其中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基金從業人員持有的基金份額總額為10,076.61份(含募集期利息結轉的份額),占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為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從基金認購費用中列支,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及《華夏復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華夏復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關條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于2007年9月10日獲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開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到銷售機構的網點進行交易確認單的查詢和打印,也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chinaamc.com)或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查詢交易確認情況。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內以封閉式基金方式運作,自封閉期滿之日起以開放式基金方式運作,并將在封閉期滿后不超過1個月的時間內開放申購、贖回業務。本基金管理人將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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