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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基金公司在招行開展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8: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為滿足廣大投資者的理財需求,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自2007年9月13日起,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銀行”)開通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轉換業務。 基金轉換業務是指投資者在同一銷售機構持有本公司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后,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轉換成本公司管理的由該銷售機構代銷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額,再申購目標基金的一種業務模式。 一、適用基金范圍 本次開通的基金轉換業務適用于投資者通過招商銀行購買的本公司所管理的以下基金: 國泰金鷹增長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20001); 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國泰金龍債券基金,代碼:020002、國泰金龍行業精選基金,代碼:020003,以下簡稱“國泰金龍基金”); 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20005); 國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20006); 國泰貨幣市場基金(代碼:020007); 國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20008); 國泰金鵬藍籌價值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20009); 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代碼:020010)。 二、適用投資人范圍 基金轉換業務適用于所有已持有通過招商銀行購買的上述任一只基金基金份額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三、基金轉換費用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和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兩部分構成,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率差異情況和贖回費率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1)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按照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額收取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率為轉入基金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為零。 (2)轉出基金贖回費:按轉出基金正常贖回時的贖回費率收取費用。其中25%歸轉出基金基金財產,其余作為注冊登記費和相關的手續費。 2、根據《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規定,國泰金龍基金內的子基金之間可以相互轉換,但不按上述第1條相關標準收取基金轉換費,具體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國泰金龍基金由國泰金龍債券基金和國泰金龍行業精選基金兩只子基金組成,由國泰金龍行業精選基金轉換為國泰金龍債券基金時免收轉換費;由國泰金龍債券基金轉換為國泰金龍行業精選基金時,轉換費率為0.3%。持有國泰金龍債券子基金超過90日(含)的,轉換費為0。 3、計算基金轉換費用所涉及的贖回費率和申購費率均按正常費率執行。 注: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四、基金轉換的業務規則 1、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辦理,且該銷售機構須同時代理擬轉出基金及擬轉入基金的銷售。 2、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 3、基金轉換采取未知價法,即以申請受理當日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進行計算。 4、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將在T+1日對投資者T日的基金轉換業務申請進行有效性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查詢基金轉換的成交情況。 5、基金轉換的最低申請份額為1000份基金單位。如投資者在單個銷售網點持有單只基金的份額不足1000份時,需一次性全額轉出。單筆轉入申請不受轉入基金最低申購限額限制。 6、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份額及凈轉出申請份額之和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并且對于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7、目前,本公司旗下的開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故投資者轉入的基金份額將被自動記入前端收費模式下,且持有人對轉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轉入之日起計算。 8、如投資者申請全額轉出其持有的國泰貨幣基金余額時,本公司將自動結轉投資者待支付的收益,該收益將一并計入轉出金額以折算轉入基金份額。 五、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 基金轉換視同為轉出基金的贖回和轉入基金的申購,因此暫停基金轉換適用有關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關于暫停或拒絕申購、贖回的有關規定。 六、重要提示 1、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自2007年9月13日起,投資者可招商銀行各網點辦理本公司管理的除國泰金鼎基金以外所有基金的轉換業務。 3、本公司新發售基金的轉換業務規定,以屆時公告為準。 4、本公司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或法律法規變化調整上述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但應最遲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轉換業務規則的解釋權歸本公司。 特此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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