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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管理立業之根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05:30 中國證券報
□中國證監會 孫杰 高天紅 1940年以來,特別是近二、三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現象是:基金資產管理行業得到了迅猛發展,對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格局造成不小的沖擊。以2005年的數據為例,全球共同基金規模約17 .7萬億美元,占全球GDP 44萬億美元的40%(據晨星公司估計上述公司管理的非公募資產也已接近此規模);美國的共同基金已占世界共同基金市場的半壁江山,規模為9萬億美元,占美國GDP12.4萬億美元的73%;歐盟共同基金規模為5萬億美元,占其GDP13.5萬億美元的37%;香港的共同基金規模為3.5萬億港元,是其GDP1.6萬億港元的218%;盧森堡的基金規模為1.6萬億美元,是其GDP360億美元的約44.4倍(多數是歐盟國家在此登記的產品)。我國的基金資產管理行業,雖然只經歷了8年多的發展歷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58家,管理資產規模約為1.4萬億元(含社保和年金),且在前四年股票市場低迷的條件下逆市發展。 那么為什么成熟市場的資產管理行業能夠承載如此巨大數量的金融資產而沒有發生諸如1940年以前的系統風險和世通、安然、巴林銀行等重大丑聞呢?除了財富增長、股市發展和有效監管等因素外,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起源于英國受托人義務文化傳統以及以此為基礎的信托法律框架的支撐。成熟市場資產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當討論到可能觸及法規、乃至那些灰色地帶的運營問題時,一般都以是否違背受托人義務為基本衡量標準。受托人義務不僅是這些市場基金資產管理法規的基石,也形成了行業和公司的基本文化。一位英國 在我國金融改革和倡導誠信文化的過程中,有必要對受托人義務的文化和法律地位加以區別和認識。這對快速發展的資產管理業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試圖從受托人義務的概念、淵源、內涵出發,討論基金資產管理人相應的義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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