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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合適的基金賣給合適的投資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17:32 新民晚報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從即日起至4月13日在業內公開征求意見。 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的四個基本原則: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 同時,要求審慎調查是雙向的,即不僅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作出評價;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為確保基金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也應當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關于基金產品風險評價,征求意見稿要求,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三個等級: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等級。 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調查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類型: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要了解基金投資人的投資目的、預期投資期間、期望回報、短期以及長期風險承受水平等。 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愿,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本報記者 許超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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