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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陽光化進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4:56 《理財周刊》
文本刊記者江南 私募基金曾經是一個灰色的群體,但近年來,這股力量正在迅速地膨脹,越來越走向前臺,對它的法律規定和監管也亟需跟上。 私募基金曾經是一個灰色的群體,也是一個中國證券市場一直不愿直面卻又無法回避的話題。 關于“贊利金”這樣的私募基金,究竟是主觀故意設下騙局,還是僅僅因為宣傳夸大、操作手法拙劣引發群體性糾紛,還有待于公安、司法機關們的認定。 但是有兩點疑問是無法回避的:第一,“私募基金”究竟應該以何種身份出現,是“證券咨詢機構”還是“資產管理公司”?抑或借道信托乃至券商理財產品?這些路似乎都能走但又都有些彎彎繞。第二,“私募基金”的風險無疑很大,在我國投資者普遍不成熟,證券市場本身系統性風險較高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尚且屢屢引發管理層不安,私募基金的監管該如何進行? 然而,不管質疑之聲多么響亮,我們還是可以看見這股力量正在迅速地膨脹,越來越走向前臺。 法規活口 事實上,私募基金最近幾年在我國經濟體系中一直存在,經常體現為契約、合伙、信托、投資公司等法律形式。 私募基金規模很龐大,投資領域也很廣泛。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審議過程中,也一度將法律適用范圍確定為所有基金,既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也包括股權(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將基金按募集方式分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分別規定。但終因適用范圍太大,條文太復雜,牽涉部門利益太多而作罷,最終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只調整證券投資基金,并且刪除了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具體規定,只在附則中原則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留下一個活口。 而要讓這個“活口”成為突破口,首先要完備以下這些因素。 首先是定義投資者資質。2007年3月1日,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定義了合格投資者,資產總額200萬元以上、基金認購額為100萬元以上等。與界定合格投資人問題相關的,是對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教育,以防一旦愿景成為泡影,投資者重回熟悉的“上訪之路”。 其次是募集方式。絕對不能像贊利金這樣通過類似“傳銷”模式招徠資金,也不應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銷,更不能采用“陌CALL”方式,在向投資者推介具體基金產品前應已確認其為合格的投資者; 最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該實行備案制,得到監管當局對備案產品的認可。此外,具體基金產品投資策略和標的,在法律文件中訂明,并在投資者簽署法律文件前向其充分披露,如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基金管理者已經充分披露風險信息,一切責任由基金公司負責。 在此基礎上,有關專家還認為私募基金要走向陽光化,勢必要借用剛剛通過的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以投入合伙的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也不得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在以有限合伙形式運作私募基金時,基金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投入合伙財產,基金經理人作為一般合伙人投入合伙財產,共同形成私募基金。基金資產在運用上是獨立的,但在承擔責任時又是與基金經理人的財產不獨立的。基金經理人以一般合伙人的身份負責私募基金的投資和管理事務,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補充責任。 有限合伙式私募基金實際上是一個有限合伙,投資人是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基金資產是合伙財產。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配置、其內在得平衡機制卻非常適于私募基金的運作。 制度創新 制度尚未健全,但私募基金實際上已經在大規模行動中。 據《二十一世紀經濟報道》披露,2007年1月22日,受托人為華寶信托的“千足金—華佳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募集成立,這意味著在停發接近兩個月以后,首只私募信托產品成功募集。進入2月,通過信托形式募集的私募基金遍地開花,2月2日,“千足金—華創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募集成立。2月8日,“睿信證券投資信托”成立。類似產品還有“億龍中國2期證券投資信托”、“大臧金-瑞華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PUREHEART中國成長二期信托”以及“赤子之心(中國)2期信托”等四只私募基金。 借道信托讓私募基金走上前臺已經成為業內的共識。而這種借道也自有其制度上的創新。 以“千足金—華創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為例,其成立公告顯示,截至2月2日成立時止,“千足金—華創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信托總規模為9075萬元,其中一般受益人的投入的資金約為3000萬。按照相關的契約規定,“優先受益人享有信托計劃的優先分配權,即無論信托計劃運作是否盈利,一般受益人的資金都將用于保障優先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安全。”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受益人”即募集基金的管理公司自身,而“優先受益人”則是投資者,通過這個手段,部分地實現了“保底”的概念。 這種模式和券商集合理財中的“安全墊”模式接近,至今絕大部分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中都要求券商本身投入的一定比例的資金,如果投資虧損,券商投入部分資金需要用于彌補投資人的虧損。 有關人士表示,我國私募基金的存量在3000億元左右,通過不斷“陽光化”,2007年可望有大約800億私募基金加入股市。 引入正途 私募基金的規模龐大,與其任其存在于灰色地帶,不如引導其進入正道并加以監督,這已經成為基金立法者的一個比較一致的想法。 《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就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之所以能發展到這樣的規模,是因為有著強大的投資理財的需求。這個需求是多元化的,很難強行禁止。既然如此,還不如承認它,讓它從地下走向地上,公開化、合法化,通過有效監管使它規范發展。 王連洲同時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認證方面,管理人的資本金太小不行,應考慮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規模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要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包括具有證券市場投資的其他必備條件;要有符合基金管理的專門人才,對于管理人的基金經理還要有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不能有違法違規的行為,沒有受到過處罰、經營狀況良好,等等。 此外,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體的規定,防止出現大量為逃避公募基金監管而設立的私募基金。比如,私募基金應該每月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私募基金還應該就其投資情況和資產狀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備案。 還有市場人士認為,私募基金在我國的順利發展需要引入三方托管,這樣可以確保客戶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例如可以運用商業銀行的資產托管業務資源來接納一些優秀的私募基金發展為客戶,通過規范運作,可有效地行使市場監管功能,重塑私募基金行業的信譽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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