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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向宏:應管住基金放開私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0日 15:59 南方都市報
我寫專欄,一般來說,要避開和自己業務有關的話題。寫專欄是知識普及,也算帶一點點公益性質,最好不和我掙錢的事有任何瓜葛。而且這樣也更方便直抒胸臆。所謂“私募基金”,就是一個和我有業務瓜葛的題材。所以,盡管目前輿論界對私募基金的看法多含混亂,但我很長時間都憋著,沒有吱聲。上周我實在忍不住,開了一點腔(《請不要再糟蹋“私募基金”這個詞了》)。但還是非常含蓄,以至于有人質疑,認為我只是在批評他人,卻沒有自己的清晰意見。既然如此,開了這個頭,我就索性有始有終,把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盤托出吧。 目前絕大部分關于“私募基金”的討論,尤其是那些要求“合法化”、“規范化”或“監管”的呼聲,都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把討論的重點放在了“私募”上。其實,私募本身是無需討論、無需合法化,也無需監管的。“私募”這兩個字,只有和“基金”結合起來,才有受規范的必要。 這個問題,早在幾個月前,我的一位朋友縹緲在《商務周刊》就曾精辟地指出:“在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史上,如果沒有私募存在,就不可能有資本市場的存在。私募基金本來是先于資本市場而存在的,一定要慎重對待其合法化的問題。”這段話,尤其是點明“私募基金先于資本市場而存在”的事實(我個人以為用“私募行為先于資本市場而存在”更加準確),對于所有誤以為“私募基金亟待監管”的朋友,是一劑猛藥,或許可以讓他們醒來。 不妨抄錄縹緲的更多論述:“對于公募,政府的監管與規范肯定是非常必要的,政府相關機構必須通過強制信息披露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審核,來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投資者不致被卷入市場丑聞以及資本騙局之中。……(與此不同的是)私募的選擇權在于買方,私募行為本身,是由投融資雙方彼此談判而組成的共同利益體,無論其失敗或者成功,均與他人無關。水至清則無魚。對于私募,最科學的管理理念是‘雙方好人假定’,要允許其存在而無須過度監管。按海外發達國家的《證券法》,私募基金屬于融資方與投資方的‘投資契約(合同)’,從而被納入資本市場的大框架之內。因此只要其不公開招募,即無須到監管部門備案、注冊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合法化’如果破壞了市場的天然平衡,有可能得不償失。” 進一步解說這個問題,不妨打個比方,用交通體系來比擬資本市場。私募行為相當于人走路,是最原始、最樸素的活動方式;而“公募”相當于駕駛機動車輛。至于“基金”,則相當于馬路。交通規則所監管的核心,絕不是行人,而是機動車輛。行人走路,假若不上馬路,是不需要也沒有道理用任何所謂立法來規范的;只有上了馬路,才需要遵守交通規則。同樣,對資本市場,關鍵是規范“公募”。對于“私募”,管理的范圍,應以“基金”為限。換句話說,管住“基金”,放開“私募”,才是監管的正道。 中國的情況比較特殊,作為上位法的《基金法》千呼萬喚不出來,卻早早就出來了一個《證券投資基金法》。這個法律涵蓋的,僅僅是“基金”的一小部分,即公募、投資于公共股權的基金。于是順理成章,整部法律說的都是和基金募集、基金投資管理有關的事項。造成混淆的是,這部法律為了行文方便,正文處處用的是“基金”這個簡稱,這對不少人可是造成了嚴重的誤導,總以為“基金”這玩意兒,重要的是其募集方式和投資管理方式。所以也才會有那么多人,死死咬著“基金”前頭的定語“私募”二字,不肯松口。 其實從投資人的利益角度看,“基金”這個概念的核心,并不在于它的募集方式或投資管理方式,而在它乃是一個“收益輸送”(pass-through)的實體。它自身沒有利益,代表的完全是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盈虧都直接落到投資人身上。因為這個緣故,基金在法律上的首要特征就是免稅,否則,便構成了對投資人的雙重征稅。不能免稅的投資實體,雖然也可以自稱某某基金,但從投資人角度來說,就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基金。中國目前由于沒有《基金法》,恰恰在這一點上,沒有法律定義。所以,中國真正亟待“合法化”,亟待“規范化”的,是“基金”本身。上位法不立,則無論是前一階段有人倡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立法,還是最近大家鼓噪的“私募基金立法”,都是無本之木。很難有什么好的效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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