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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法規框架漸至完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4:3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銷售機構內控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多部規章將陸續出臺 □本報記者 商文 基金銷售立法工作正在提速。證監會基金部昨起開始就《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內控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而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業務資格管理細則》、《證券投資基金評價與咨詢業務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與運作費用指導意見》等法規也將陸續出臺。 據了解,這已是內控指導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第一次則是在基金公司范圍內。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對原草案中的操作細節共進行了17處修改,修改后的內控指導意見更加貼近市場實際,強調了可操作性。 針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僅限于原則性規定的情況,內控指導意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內控目標與原則予以了明確。根據第三條規定,嚴格遵守監管規則,防范化解經營風險,保證投資人資金安全以及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成為內控的目標。而第四條則明確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應遵守健全、有效、獨立以及審慎四項原則。 內控指導意見在明確內控目標及原則的基礎上,分別從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五個方面加以具體要求和闡述。業內人士指出,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系統性規定,有助于為監管提供清晰依據。 盡管內控指導意見并未將“基金銷售的適用性”列為基金銷售機構的內控原則之一,但在各個內控環節中均有所體現。其中,“內部環境控制”一章中明確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基金產品、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運營操作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機構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銷售適用性原則的有效貫徹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 根據內控指導意見規定,除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轉換等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以外,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服務提供商均需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參照執行該指導意見。 據介紹,內控指導意見正式出臺后,監管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對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監督,并在此基礎上對其做出評價。而對一些違反法規的行為,也將進行相應的處罰。 有關人士表示,內控指導意見與此前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技術指引》共同搭建起基金銷售法規的初步框架。在相關法規體系日漸完備,行業發展日趨成熟的基礎上,監管方式將由單純的準入監管向行為監管轉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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