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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盈基金:基金信以致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03:3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寶盈基金首席經濟學家 博士、政府特貼專家在基金發行如此紅火時,來談誠信,有點老歌新翻唱的感覺。其實筆者早在7年前就撰文提出了基金的“公信力”問題,但最近又有兩點深深觸動了我。先是前些日子到了二級以下的城鎮銷售基金,痛感基金作為一個大眾理財產品要在更廣闊的地區被大眾接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除了對基金知識的不足外,更重要的還是“信”,投資者對基金是否信任,基金管理者是否以“誠信”取“信”于人;再是最近讀了一點《易經》,這部古代經典很重要的一個理念就是誠信,所謂誠信是一切的基礎,禁不住為古人的思想擊節。 基金是一個對誠信度要求更高的行業,“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關鍵在“誠信”,即“內誠于心,外信于人”。 投資者把錢交給基金管理公司,一是相信其專業管理水平,二是相信它會把為投資者所賺的錢完整無缺地交還給投資者,其中蘊涵的正是“誠信”二字。無怪乎在2002年美國ICI的年會上,該組織主席Matthew P. Fink再三強調,誠信是美國共同基金60年來快速發展的關鍵,是公眾接受共同基金的根本原因。 美國基金業的整個發展過程都貫穿著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的態度。1940年,基金業支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議會通過了《投資公司法》,規定基金必須提供每日報價,禁止從事關聯交易,必須設有獨立董事,并全面披露有關信息。現在共同基金和監管機構又開始在新的領域內合作,如對基金持有人進行教育和培訓、拓寬投資者的投資選擇范圍、根據投資人的需求不斷地修改和維護《投資公司法》所確立的成功的監管體制等。 既然是從國外引進的個人理財工具,中西理財文化的差距必然會對基金在中國的發展造成影響。與我國古代強調經商和理財中的道德不同的是,基金更大程度是一種金融制度和經濟契約,在其蓬勃發展的背后,是這項制度設計的科學性、經濟性進而為其誠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從現代意義上講,投資基金不僅是金融工具,更代表著一種責權明晰、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的投資機制。投資基金的主要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體現了信托法理所特有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性、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基金管理的有限責任性和連續性等原則。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保管之后,就失去了對基金資產的實際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基金的法律構造中往往將基金資產的管理權和保管、監督權分別賦予管理人和托管人,兩者互相約束和監督,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順利運作。所以,投資基金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了分權制衡的秩序保障,投資基金成為一種高度秩序化的金融制度,通過相互激勵、約束的機制,使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可能的行為異化及由此導致的對基金投資者利益的侵蝕、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破壞得以有效遏制與減輕。 就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誠信制度建設歷程而言,從最初管理層就堅持“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基金業發展的前提”,從立法監管和健全市場競爭激勵機制兩個層面上促使基金行業的自律誠信體系的完善。在監管層面上,管理層著重加強持有人利益保護,采取來自監管規則包括理性的基金契約約束、及時的信息披露、充分的全程監管和相對嚴厲的事后制裁等措施。而《證券投資基金法》則在全面借鑒和總結了國內外基金業發展經驗的基礎上,第一次將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作為立法之本寫入該法的第一條,據此確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法律地位,成為我國基金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建設歷程上關鍵的一步,對規范和促進我國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縱覽國內市場,在眾多的理財渠道之中,基金還遠沒有占據其應有的主要地位。基金,任重而道遠;而非信,無以致遠。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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