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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93號 耐磨紙終裁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 08:42 商務部網站
公平貿易局文章類型:原創內容分類:政策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93號 【發布日期】2006-12-12 【實施日期】2006-12-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6月13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6年6月16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存在傾銷,中國耐磨紙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對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043900 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耐磨紙 英文名稱:Wear Resistant Overlay 產品描述:耐磨紙是一種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鋁的成卷或成張的原紙。經浸膠后成為高光澤透明或半透明紙。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強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裝飾板材表層。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美國美德維實偉克造紙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 LLC)4.1% 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42.8% 歐盟公司 德國舒豪紙業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10.0% 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42.8%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6年1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6年6月16日至商務部2006年第89號公告執行之日前,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商務部2006年第45號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商務部2006年第89號公告執行。對自2006年11月10日商務部2006年第89號公告執行之日起至本公告執行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按調整后的稅則號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12月1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06年12月13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產品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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