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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從業人員未來將上百萬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翀 證監會基金部基金銷售監管處9月獲批,正式成立至今已近一月。上周六,主管基金銷售監管的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詳細闡述了基金銷售監管理念。在洪磊看來,基金銷售業未來完全可能容納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從業者,并將伴隨基金行業一起,為國民經濟的增長做出巨大貢獻。 明晰三種收費模式 目前,基金銷售費用相對單一,中間端收費模式僅限于貨幣市場和中短債基金。 洪磊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 出路是讓各方都有合理的費用收入,并以提供服務的質量為基準進行改革。 他指出,要增加收費種類,明確前端、后端、前后端混合三種收費模式。監管部門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銷售機構在其信息披露中對各模式進行嚴格區分和舉例說明,讓投資人明明白白付錢,明明白白得益。 確立銷售適用性原則 針對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為提高收入而誘導投資人反復交易的現狀,洪磊指出要確立銷售適用性原則,即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人。 銷售機構的核心競爭力是對基金的評價能力,即對基金長期盈利能力的把握能力。這要求銷售機構根據其評價、判斷,將基金分成若干種類,同時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分析,幫助投資人選擇合適的產品。銷售適用性原則的確立,會幫助投資人實現長期投資的目標,同時能夠推動養老資金進入市場。 不支持收取銷售服務費 洪磊表示,為不加重投資者負擔,目前不支持收取所謂的銷售服務費。 銷售機構主要通過兩個渠道盈利:一是為投資者提供增值服務獲得的收益;二是在后端收費環節中,應與基金公司在后端贖回分成上達成一定協議。要強調的是,把客戶留在某個產品、某家基金公司的時間越長,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就越高、越穩定,銷售機構可以與基金公司談判獲得合理的管理費分成。 明確獨立銷售賬戶地位 洪磊認為,基金直銷業務發展不力,存在重大法律障礙,即專業銷售機構獨立銷售賬戶的法律地位未得到明確。從理論上說,上述賬戶與基金法所規定的信托資產賬戶性質應是一脈相承的,不應把這個賬戶局限于托管機構,而應延伸到銷售機構。該賬戶資產作為客戶信托資產,獨立于銷售機構,在賦予其合法性的基礎上,保障賬戶資產安全,防止銷售機構挪用。 銀行該收什么費? 目前開放式基金銷售主要通過銀行進行,申購費、贖回費都通過銀行收取。 洪磊認為,應明確界定銷售費用應主要由為投資人提供服務的機構收取,如果銀行只是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那么銀行只應收取與支付服務相關的費用。 發展獨立銷售隊伍 洪磊認為,必須建立一支直接面向投資者的銷售隊伍,進行針對投資人的教育和服務。目前獨立的基金銷售隊伍規模和實力都不大。相形之下,保險業銷售隊伍高達147萬人。 要對銷售隊伍加強管理,就必須依靠行業自律組織的壯大,依靠中國證券業協會對銷售者的認證、管理水平提高。 完善基金銷售法規 談到未來基金銷售方面的法規規劃,洪磊透露,陸續出臺的規章、指引性文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業務資格管理細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技術指引》、《證券投資基金評價與咨詢業務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與運作費用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代銷協議內容與格式準則》。 目前最迫切出臺的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技術指引》,該文件已基本草擬完畢。該平臺將起到以下作用:一是保障銷售資金的安全;二是保證銷售適用性原則得到有效監控;三是有效阻止費率惡性競爭;四有效管理銷售隊伍。與之配套,還應盡快出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引》。 上述系列文件的出臺后,很大程度上可以把機構的審批由過去單純的準入監管轉向行為監管。在上述硬件、軟件標準出臺,行為準則頒布和自律機構發展的基礎上,監管部門能夠逐漸放開銷售機構的審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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